✔ 最佳答案
嗨! 讓可以規劃近29家保險的Teresa為你解說
違反健康告知 雖超過2年 無法解約
但是仍可以不理賠
妳必需補健告 如果保險公司告訴妳契約無效
妳可以向金管會保險局 檢舉你的服務人員 妳白花錢買保險了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僅壽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做任何事要遵守規定 才有保障
你可以運用知識即時信箱再發問。
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
Teresa Liu 提供參考
1.7
2012-01-07 19:51:1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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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師
你很清楚理賠人員 很容易咬住沒誠實告知 就拒賠
繼續繳 也是要碰運氣 保險公司永遠不知道之前沒誠實告知
已過二年, 保險公司還可解除契約??----我那裡有寫 你看錯了吧!
2012-01-08 18:11:15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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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師 及 其他附和的人
可以讓保險公司 照樣賠償 妳有問題就找他服務
他超行的!!!!!
我個人是要遵守規定做事 省去頭痛麻煩
討論事情 為何總是火氣真大呀!!!!
2012-01-08 18:17:1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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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兒 不足重
新契約審核人員 有的嚴格是6歲後才考慮承保
那請問 葉大師 這麼嚴格 何用意???
2012-01-09 10:59:4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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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雄 就是6歲以後才考慮承保 葉大師也有不知道的事????
理賠部主管 以他家做法 建議補告知
既然身體到4歲 保養不錯 沒理賠過
可能是退費 請其重保 4歲保費反而便宜!!!
如果其他家或各理賠人員嚴格拿捏不同
日後主張 住院疾病有與出生時因果關係 可主張拒賠
所以目前小朋友出生時 是否病歷記載有類似心肺功能疾病....等等?
是重點
只要以後查到病歷 理賠是有困擾
我去請教客氣 謙虛的理賠部主管
我們也不需要再討論了
2012-01-09 14:22:17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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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法律==
沒誠實告知 法律上站得住腳???
我知道你超行 法院都是站在你這邊
2012-01-11 16:03:52 補充:
TONY
你也承認 版主的保險業務員有問題
我們都是好意提供意見參考
你跟葉大師的主張 是理賠沒問題 還是你仍猶豫--不應該會有爭議才是
是不是要切結保證100% 日後理賠絕對沒問 為你們的主張負責
不是來贊助朋友說話
法律我憲法 商事法 民法...我都修過了
是台大教授的課 我都是90分以上
2012-01-12 10:43:44 補充:
TONY 大
你寫:
我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拒賠。但,是不是會這麼作,我不得而知,所以,我才用此用語!
我認為既然沒有100%把握,卻讓版主繼續繳費,不處理問題,不知道是否使消費者陷入更大的困境,畢竟一般人都是經濟預算有限的
我是欣賞你討論事情的風度及態度
2012-01-13 21:30:20 補充:
TONY 大
1.最近的2100萬----當然是上法院告,遇到賠大錢,自然有人耍賴!!
2.但是4歲.如果誠實告知,退費重新保,當然是重保,保費反而便宜.保戶沒瑕疵,日後省麻煩,立場站得住
3.10年前健告誠實告知,業務也太不入行,要保書只問2年健檢有問題嗎?
討論 討論 也好
我是有收獲 也認識你是位可討論的好從業人員
很抱歉 我從來不發文請別人投票!
誰獲最佳解答根本不是重點
2012-01-13 21:33:21 補充:
葉大師
快過年了!! 一肚子氣
所有佳餚美食 你如何吃得下??
吃了會消化不良!!!
2012-01-14 16:50:57 補充:
冒煙大師:
退保價金和退費差很多耶!
這一點就要先打聽清楚差價 差多少?
不需要攤牌 先告知
葉大師
我最近都住台北
淡水我是住景觀區 吸好空氣 看風景 美食街極少去
知識家的最佳解答 未必最佳
知識長 大師 只是虛擬稱呼 代表甚麼?
很多人都知道
我從這題有得到知識 你千萬不要只生氣
我就對不起你的孩子 過年帶小孩去快樂出遊
2012-01-15 17:35:56 補充:
冒煙大師
我有投票友 自動會投我
我也確實從沒發文請人投票
現在我回答 少太多
以前一天答15題以上 當然一週獲選多
沒有人在乎冠軍最佳解答的
從這一題 你就知道我沒邀朋友來助講
反到是你們同一group 連番來回答
我都是請客戶誠實告知 不賺讓客戶冒險的錢
醫療險這件如何退法 我明天樂意再問理賠主管確定數字 多懂點
保險需要做多久?? 有做1年認真誠懇服務 也勝過做10年不負責的人
2012-01-15 17:42:06 補充:
謝謝你們
新年快樂
就此結束吧!!
2012-02-01 15:34:58 補充: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X (僅壽險)X
特此更正 刪除 (僅壽險)
因為copy 沒check 清楚
特此道歉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