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間內的理賠申請疑問?

2012-01-05 7:35 pm
如果是投保一年一約的意外險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意外事故
進入訴訟的程序
如果在一年內沒辦法結束這訴訟
保險公司是否會因此拒保而不理賠呢?
還是只要在發生事故五日內提出
保險公司就不能以說超過保險期間內的保障而拒決理賠?

回答 (3)

2012-01-06 6:11 pm
✔ 最佳答案
板大你好:

一、時效之起點,為自得請求之日起計算2年。
(一)保險事故只要發生在保險期間,且無除外責任,保險人即應負責。
(二)所謂自得請求之日起,以意外醫療而言,指是治療時;以殘廢給付而言,指的是認殘時。
(三)時間點不同,但原則是「自得可請求之日起」,起算2年(參保險法65條之規定)。

二、進入訴訟後,即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事由 。
(一)民法129條第1項第3款,起訴可以中斷消滅時效。

三、中斷時效之重行起算 。
(一)民法137條第2項規定,…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二)換言之,經過訴訟後,或取得確定判決,消滅會重新開始起算。

四、消滅時效延長為5年 。
(一)民法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5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時間為5年。

五、結論 :
(一)時效,由自得請求之日起計之,保險契約之請求權為2年。
(二)起訴,會中斷消滅時效。
(三)保險契約之請求權,若經確定判決,重行起算之時效,變為5年。
(四)歡迎討論!tony
我進來賺兩點的

順便青菜公共ㄟ

底下亂貼
你看看笑笑就好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其因過失而不知者,並不包括在內。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由於侵權行為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僅有二年,因此要注意採取適當措施,以中斷其消滅時效。例如,以存證信函請求(但需於請求後八個月起訴,否則不生效)起訴、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等。否則時效消滅再請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其他細節大概延伸到 147 條

有興趣自己找來看 !!


=


以上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

參考: 我是保險業務員。如果有補充請寫信告知並且附上網址。保險這種東西,不出事不理賠,你都不知道他問題出在哪裡。偏偏很多人又很鐵齒,壞事絕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
2012-01-05 10:19 pm
一般來說是二年內可申請理賠。若是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就"暫停計時",到判決確定後,再開始計算,例:101年2月1日發生事故,101年3月1日提出申請,被拒。101年4月1日訴訟。103年6月1日定案…那就是還有22個月的申請時間,受益人可備齊資料,申請理賠。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0: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105000015KK0243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