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過失,失貨,而作出的賠償問題?

2012-01-04 10:41 pm
我的前公司.要求員工每個月要扣起300蚊..做失貨賠償...3個月一次點數..如果有唔見野..就會係果d錢到扣...有多既就比反你...

a~我想問佢係唔係可以咁樣做既呢?唔見野唔一定係我反工果日嫁...更不一定是我出錯...

b~我賣鞋的 在我離職前公司發現有一對鞋左右腳尺碼不一樣.
而對上一次賣這款鞋的人是我.但其實是另一個已經離職的員工幫我包錯給客人.
公司要求我要照正價的7折賠償.但同一個月我而給他們扣了300元.
他們說如果我不賠償就會告我.
我的合約內是指明工作地點內遭人偷竊貨品才要以7折賠償的.

c~同一個月內有個客人是買$900款式手袋但她拿走了一個價值$1300的手袋,因當時我已講左離職,同店同事都把責任推到我身上,我只好自己補回$400差價.
我想問我已經賠左$400,佢仲可唔可以扣起我300蚊.,.同埋要我賠償錯尺碼那一對鞋呢?
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比反我作出賠償的證明給我?例如收條之類的

錯尺碼對鞋佢要我賠$1300.我這個月都已經賠了$700了...再賠就成2000蚊
我一個月糧先得8000蚊..>.<

回答 (2)

2012-01-05 1:52 am
✔ 最佳答案
a>>不能預先要求員工繳交按金的, 所有的賠償必須在出現了損失後才能向員工追討. (換句話說, 伙計「預知」長假期間一定要ot, 可不可以反過來要求公司在前一個月先提前支付超時津貼?)


b>>銷售單據是由你來簽發的, 最終責任就當然是由你負責了, 簡單說就是「邊個簽名就邊個負責」. 不過, 如果在同一段倉期內賣出了超過一對同款同碼的鞋, 你就可以質疑貨物是不是在你負責的那次交易中遺失.
>>另外, 不能雙重罰款, 應該要把早前扣除的300元計算入賠償之中.
>>還有, 雖然法例列明不能在工資內扣除超過300元, 不過, 話分兩頭, 如果公司把按金改為「勤工獎」的話, 就不會受到「最高扣300」的限制, 另外, 雖然法例列明不能在工資內扣除超過300元, 但是公司就的確可以在外面獨立進行民事索償.


c>>可以要求公司發出收條, 証明公司已經收取了賠償並且不會再追究; 另外, 錯尺碼的「單丁一隻鞋」你也可以要求取走的, 因為你已經全額賠償了, 不過, 由於你有兩件事項需要賠償, 「300元按金」只能用來抵扣其中一次的賠償.


已經辭工就要公司報警吧, 反正偷的人又不是你, 如果警察查不到證據就不用賠償了.

最後講多句, 早走早著啦, 每個月都賠四分一的工資, 看來是
1. 公司的制度有問題.
2. 或是你本身就不適從事銷售方面的工作了.
2012-01-04 11:23 pm
僱傭條例第三章 [扣薪] 列明: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 為限。此外,在此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份一"。

所以公司明顯違例,應往勞工處求助。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12: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104000051KK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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