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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條: 53 條文標題: 載客 版本日期: 30/06/2005 (1) 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
(a) 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 ;
(b) 3名3歲或3歲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則算作2人 。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允許乘客乘坐該車輛,除非該乘客是坐在一個構造適當並固定於該車輛車身的座位上,但以下情況則不在此限—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a) 該車輛是領有批准運載站立乘客的牌照的公共服務車輛;或
(b) 該車輛根據第53A條獲豁免而不受本款的規限。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 ,或不得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發出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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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行車證顯示可載四名乘客的私家車,車上載有五名成人(司機連乘客),再抱有兩名不足三歲的兒童,沒有問題。
清楚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