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因車禍理賠金額無法和解,且對方態度很差,也不想來申請調解,直說想告就告!! 請問要如何提告?程序為何?A.因雙方無人受傷,所以如屬單純財損,您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主張,當求償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時,可以透過小額訴訟來主張;小額訴訟程序指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程序,要繳一些裁判費,也會花當事人一點時間(從起訴到判決,約一、兩個月以上),但因為法官會下判決,所以糾紛的解決不過是早晚的事。B.你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小額訴訟狀紙,櫃台會有專人指導你撰狀。打官司,只要取得確定的終局判決(連同確定判決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經由各種管道(例如:稅捐機關)查報到債務人的財產後,一樣可以透過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C.如果是十萬到五十萬間的損害,則可以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原則上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財產權的訴訟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或該條第2項各款法定事件涉訟時所適用的程序。當然「簡易」訴訟,比起打「普通」訴訟的官司,程序還是快了一些。無人員受傷,分住不同地,他住彰化, 事發地是高速公路大雅交流道,那我是否是在事發地所管轄範圍地方法院提出小額訴訟?
A.以對方為被告,而被告住在彰化,故你可在彰化地院起訴;又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應屬台中範圍,所以你也可以在台中地院起訴。而訴訟狀上有要填對方的身份證字號,我要如何取得?A.訴狀可暫不填寫身分證號,等法院收件後,法院會通知你開庭前先去戶政機關申請對方的個人戶籍謄本並檢送回法院承辦股書記官。若提出訴訟後對方願意合解,可以撤消嗎?那這樣是否費用要支出?A. 當然可以撤銷,但最好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B. 如果所謂的費用支出是指裁判費,那麼建議你們和解的方式改用調解程序較好,一來對雙方較有保障(調解核定後,等同確定判決的效力);二來可以退回部分裁判費。《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這是調解的另一個好處,但這個規定只有針對當事人已經在法院打官司,而且是還沒有判決確定前,原告與被告合意另外透過調解會的調解,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時,才有適用。因為打官司,原告要預先繳納裁判費,為了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負荷,並鼓勵當事人能各退一步,多多利用調解制度,以節省時間、勞費,所以法律設計了這樣的配套機制。原來的訴訟關係終結(法院不會續行審理及判決),原告從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全部裁判費中的三分之二。
2012-01-04 13:44:16 補充:
如果確定會勝訴,在訴狀的訴之聲明中,還必須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