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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工未做滿3個月辭職既話,2/1/2012(紅日)係勞工假,會唔會扣番$(扣之前OT鐘數)? 答: 正確而言,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者,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因此, 與工作未滿3個月辭職無關。 舉個小例子, 假若閣下於2011年10月1日上班工作, 試用期是3個月; 但是, 閣下在2011年12月28日請辭, 按照7天的通知期計算, 正式離職日為2012年1月4日; 在這樣的情況下, 雖然, 要求請辭日, 仍未滿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 但是, 1月2日的元旦假期, 剛好已合乎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 所以, 是可享有有薪的假期, 雖然, 2012年1月3日是閣下在公司工作最後的一天。2. 扣$的話(倒扣之前既OT鐘數),公司WORKING HOUR係 8:30AM-5:30PM, 1 HR LUNCH, 佢扣我2/1/2012 共 9 HR (即計埋我LUNCH果1HR) 是否合理/合法? 答: 當然, 若閣下離職的時候, 是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3個月的話, 法規上, 是享受不了1月2日元旦的有薪假期, 簡單而言, 是整天沒有報酬, 整天沒有工支的。 3. 另3個月內辭職是否只需要一個星期通知? 3個月後就要一個月通知? 答: 視乎僱傭情況, 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者,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是, 這條款不得少於7天通知。若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則通知期不少過7天。 另一方面, 無試用期, 或是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者,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是, 這條款同樣不得少於7天通知。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離職通知期, 不少過1個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