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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資料如下:摘錄自 2011/11/1-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第 43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摘錄自 2011/11/1-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摘錄自 2011/11/1-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第 103 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第 108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依上述佐證資料、問題解析說明如下:1、有營業行為時、應依營業稅法第28及5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2、未辦理營業登記、而有營業行為時、依營業稅第43及45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處罰。3、檢舉營業人漏稅、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人可獲得檢舉獎金。 若問題版主認為提供參考資料、作為回答的依據是多餘的、請通知刪除回答內容、謝謝。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歡迎點選下方超連結至部落格搜尋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啟善會計事務所(桃園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