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閣下 的問題不算複雜,但由於閣下 以匿名方式發問,不少網友怕回應後問題會輕易被刪除,故回答的意願較差!加上知識+ 早前系統有點不正常,亦影響大家答題的意欲!
若有人即以簡訊或MSN等溝通媒體方式(只SD給受害者)發送一些與事實不符,什至冇證據,完全空口說白話的訊息給收信者,不知這算否恐嚇&威脅,假如受害者保留證據( MSN 通訊記錄,etc),能告他誹謗罪或是其他罪行嗎 ?
答:理論上可以!祇要他聲稱作出的實際行為令你有所損失,或純屬虛構並污衊你的人格,則當然可控以誹謗罪名!另外由於對方提出要求你付出某些代價才放棄這些滋擾和誣衊的行為,故亦可以用恐嚇勒索罪名起訴對方!
誹謗的定義請你參考其他網友的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6110603928
但先要證明對方有實際的行動,如真有向第三方發出那些誣衊你的訊息!否則如他祇是說說而無實際進行,則未構成誹謗之罪!但如對方雖無向第三方而祇向你發出訊息和要求,那恐嚇勒索之指控亦可以成立!
假設你真要控告對方恐嚇勒索,請問對方有其他實際行動和證據嗎?因單憑那些短訊作為主要證據似乎並不足夠!從對方手機發給你的短訊,無法確證發信人是他這位手機持有人,可以有任何人用他的手機向你發出相關訊息,你無法絕對肯定用這手機的是他本人(雖然明知道是他),在「恐嚇勒索」這些刑事控罪下,法官要求的舉證標準相當高,祇有短訊相信難以令對方入罪!
如能輔以對方登門鬧事的錄像,保安員或第三者的口供,報警的紀錄等,方有勝算!
受害者本身亦有攝及一些法律上的問題錢擾(守行為或其他等),能告他誹謗罪或是其他罪行嗎 ?
答:當然可以!香港法例控罪是一單還一單計,犯人或曾犯事者亦有基本人權,同樣可以成為受害人和涉及各方面的訴訟!當然法官判案時會考慮各方面的情況,某些情況下,仍身負官司或刑期或過往干犯的罪行,亦有某程度的影響!
但總括來說,兩者並無直接的關連!看看陳振聰就可以了,他涉及的不同類型官司何其多?有些是他告人,有些是別人告他!兩者並不衝突!
若一人(a)與另一人(b)以有人和書面作約定一些事情,比如每月須做的事等,但(a)並沒有做到,違反合約條件,能告他索取賠償,追討應有的?
答:這要視乎該份合約上有否列明違約的罰則或賠償方案!
例如合約列明未能全數遵從者,合約便無效,或作毀約要賠償某些代價等!要先有書面訂明執行細節和未能遵行時該如何處理,才能提告!相反如合約過於簡單,祇訂明執行細則,卻無訂明不執行時該如何處理,則不能輕易提告!因根本上合約並無要求訂約人毀約時要付出的代價!
簡單地說,該合約上有寫明毀約時要如何賠償或處理的,而對方無照辦!則可以控告他和要求他依約賠償!
若一對(full)婦離異前,(full)有婚外情,直至分居後,(full)才表明自己的確有婚外情(並未離婚),能追討賠償嗎?
答:不能!香港法例並無「通姦」罪,配偶通姦祇是提出離婚的理由,無相關法例去控訴和要求對方就不忠一事,作出賠償和付出代價!國內和台灣才有相關的法例去作出規管和保障原配偶!
縱使在家事法庭辦理分產時,法官亦未必會因其中一方通姦,而將財產分配向另一方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