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的旅遊或出境限制

2011-12-29 5:05 am
如果一個被判破產的人,有甚麼限制;例如可否出境到內地或去澳門;珠海;中山等地。

回答 (1)

2011-12-30 4:05 am
✔ 最佳答案
yu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人的旅遊或出境限制?
答: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不會被禁止離境,可以自由出入甚至無需逐次向署方或受託人申報!

過海關亦絕無問題,入境處職員的電腦屏幕亦不會顯示眼前人是破產者!
但如長期離港則除要知會署方和留下聯絡方法外!離境的時日不會計算在破產期內,即解除破產的日子將會除著離港日子的多少而後延!之所以破產者在破產期間離境,亦非全無限制的,仍面符合某些條件!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

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59: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28000051KK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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