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 “留信出走”係你嘅形容詞, 定真有其信? 有與無好大分別!我唔評論感情事, 只係comment呢單案, 供你參考.一個同居十年嘅大陸 (我假設大陸) 女朋友話做生意, 無香港支票戶口而借用男友支票戶口, 對男友嚟講, 係可信嘅. 佢哋一齊咁耐, 對女朋友有一定及深厚嘅信任亦係合理嘅. 咁既然信佢, 對佢嘅片面之詞不作深究, 亦係合理 / 無可厚非. 咁既然信佢, 簽空白支票俾佢亦都係正常人會做嘅. 加上佢話 “…資料在公司…”亦係可令人相信嘅藉口, 所以男友信佢而無懷疑地幫佢, 係合理而可以理解嘅. 香港法例第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 條係咁講嘅: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即屬犯罪. 男友由頭到尾都無懷疑過, 咁又點可以算係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呢!?!而且,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2)(b)條, 被告人可以用“他未能作出披露是有合理辯解的”作為免責辯護. 如上說, 男友做嘅嘢係有合理辯解嘅.所以佢單案係好大機會打得甩嘅.如果佢可以提供女友 “留信出走”果封信作証, 就更大機會打得甩.叫男友唔使咁灰, 經一事長一智, 當係人生一個經驗.佢而家要揾律師. 呢單案會上地院 (銀碼大會上高院), 無錢應申請法援. 重有, 記往差人叫落口供嘅話, 要有律師陪. 無律師陪嘅話, 對差人問題一律應以 “我選擇對此問題唔作答” 作回應. 95%入罪嘅人, 都係因為叻唔切, 想解畫而亂答差人問題, 以為答咗會無事, 結果整死自已.
2011-12-29 18:35:48 補充:
5年開200張支票, 1年40張, 每月3-4張, 做生意每月開3-4張支票有乜咁奇?
做裝修要分期數俾錢, 一單工程幾張票, 有乜咁奇?
女友無錯係涉嫌一宗欺詐案, 但係打甩咗喎! 打甩咗即係not guilty啦. not guilty即係無罪 / 無犯法啦. 朋友信佢, 有乜咁奇?
法官考慮時會給比重去佢同女友嘅關係及該關係年期. 唔係乜都唔理嘅.
佢果個律師係solit定bar嚟?!?唔好 solit做埋bar果份啦...
2011-12-29 18:39:46 補充:
廟街sauna老婆洗黑錢案都係咁打甩啦. 老公話係贏麻雀, 老婆信有乜咁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