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店舖盜竊被起訴.. 我現在己經很後悔自己因一時貪念做出這些可恥的行為.. 現在我的心情很亂.. 有心人士或有經驗者可否解答我的問題?
本人背景 :
20歲, 初犯, 無案底, 有正職, 讀part-time大學
事發經過:本人於12月18日上午時到吉之島的超級市場購物, 本來本人已經打算結帳, 但因一時貪念, 把貨品收到自己的書包及環保袋內, 並離開超市, 但本人後來後悔, 想回去付款時, 已被吉之島的保安帶到保安室, 之後有警察來帶被告回警署, 口供紙上寫著:[因一時貪玩拎D野食俾自己食, 俾次機會啦! Madam!], 本人共盜竊了18樣貨品, 全部都是零食如朱古力﹑水果等食物, 總值$400多元,事後以自簽$500保釋。
1) 請問本人判坐監的機會大不大?
2) 另外, 因為本人擔心會通知家人, 本人不想家人得知此事, 因為本人覺得很悔疚... 本人願意接受服務令等, 但惟不想家人知道事情而傷心, 有解決辦法嗎?
3) 本人需要找律師嗎?
4) 本人將在屯門法院第一庭開審, 那兒的法官嚴厲嗎?
請大家能給我一些意見和替我分析案件, 萬分的感激, 不便之處, 敬希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