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找到多條罪狀,而朱元璋本身亦藉機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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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
胡惟庸(?-1380),明定遠(今安徽定遠)人。龍鳳元年(1355年)在和州投朱元璋,授元帥府奏差,後歷任主簿、知縣、通判、僉事等官。洪武三年(1370年),拜中書省參知政事。六年升右丞相,又進左丞相。權重後,結黨營私,藐視皇權,十三年以謀逆罪被殺。十九年及二十三年,太祖又認為他有通倭、通元(北元)罪,窮追黨羽,韓國公李善長等大批元勳宿將被株連,牽連致死者三萬餘人,史稱「胡惟庸案」。
http://www.china10k.com/trad/history/6/61/61z/61z18/61z1801.htm
明朝開國之初,各種社會矛盾仍然十分尖銳,社會秩序動盪不安。為了朱家王朝的長治久安,明太祖及其後繼者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強化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統治。
明初的政權機構基本仿自元朝,中央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分割了君主的一大部分權力;在地方設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的分出機構,統攬一省的民政、軍政和財政,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明太祖按照「權不專於一司」、「事皆朝廷總之」的原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洪武九年(1376年)廢行中書省,設立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作為朝廷的派出機構,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管一省的監察司法和軍事。三司互不統轄,分屬中央有關部門管轄。布政司之下的行政機構,由原先的路、府、州、縣四級歸併為府(直隸州)、縣(府屬州)二級。在邊疆某些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不設布政司及府、縣的行政機構,則由都司、衛所兼理民政,實行軍政與民政合一的統治。稍後,又進行中央機構的改革。
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謀危社稷」罪名誅殺左丞相胡惟庸,罷除丞相,廢中書省,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為最高一級行政機構,分理全國政務。六部長官尚書,均直接對皇帝負責。秦漢以來實行一千六百多年的丞相制度自此廢除,相權與君權合而為一,皇權大為膨脹。同年,又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負責糾劾百官,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糾察內外官員。都察院與大理寺、刑部共同理刑,合稱三法司。此外,還按六部建制,設立六科給事中,負責稽察各部,駁正章疏違誤。為了加強對臣民的監視,明太祖還設立特務機構錦衣衛,後來明成祖朱棣又設立東廠,明孝宗朱祐樘再設西廠,合稱為「廠衛」。大都督府也於洪武十三年分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管京師內外衛所和各地的都司,與兵部互相配合,又彼此牽制。經過改革,行政、監察司法、軍事三大系統的機構,互相獨立,彼此鉗制,最後均聽命於皇帝,形成了空前發展、高度集權的專制系統。
丞相廢除後,因百務叢集,明太祖曾仿照宋制,挑選幾名文人充當殿閣大學士,以備顧問。明成祖時,使閣臣並預機務,逐漸形成內閣制度。明宣宗朱瞻基更授予閣臣「票擬」(代皇帝草擬對各種章奏的處理意見)之權,同時又授予宦官機構司禮監「批硃」(代皇帝審批閣臣的票擬)之權,使之互相制約。皇帝通過內閣與司禮監兩套機構來行使專制權力,指揮整個官僚機器的運轉,明朝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