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告知不實,業務員被求償

2011-12-22 3:03 am
時常有業務員幫家人買保險,於告知時當然"無"誠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無條件承保EX:糖尿病,高血壓,癌症 然後在投保1.壽險2.健康險
雖說 保法64條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假設今天已投保兩年後--受傷或死亡原因是被車撞擊(與告知的事項像無任何關係)....保險公司賠完錢後 是否可以依照
民法第184條 第五款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來向當初協助未誠實告知的業務員(兒子)求償呢?
請問有類似經驗者回答為佳並感謝回答....謝謝
更新1:

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新2:

TO 阿文 您的回答似乎文不對題! 不好意思再重申 我的問題 幫家人投保基於風險轉移 僅為獲得健保以外之補償,並非要得到不當利益 壽險為十萬 實支實付醫療險也為日額1500單位 要說是不法利益 也非全然 因事故發生乃屬非相關之因果關係

更新3: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更新4:

補充葉大之回答 權限:(就小弟所知) 保險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 保險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代理人立場屬保險公司;經紀人立場屬於被保險人 謝謝您的深切剖析!!感謝

回答 (6)

2015-05-10 3:21 pm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運彩遊戲、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對戰遊戲、對戰遊戲●●●

●新舊會員儲值就送500點

● 真人百家樂彩金等你拿

●線上影片直播、正妹圖、討論區免費註冊

歡迎免費體驗交流試玩!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2014-10-08 11:19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1-12-23 4:30 pm
原則上,保險公司不會以侵權行為來求償,訴諸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對他們會較有利!tony
2011-12-23 7:50 am
阿文只會說他想說的
根本不會針對發問者的問題做回答
2011-12-22 5:48 am
業務員偽簽 保單無效
2011年 08月05日 高雄讀者銘章問:
我三年前買了一張二十萬元的基金保單,當時我已七十六歲不能投保,業務員建議我改用兒子擔任要保人,孫女擔任被保險人,但都由我簽名。事後我取得保單才發現,保單上要保人的簽名是我的筆跡,但被保險人的簽名卻不是我的筆跡,我懷疑是業務員偽造,我可否告業務員偽造文書?這樣會否影響我的保單權益?

律師林峻義答:
業務員如未經讀者孫女授權,自行用讀者孫女名義簽名同意當本件基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已妨礙讀者孫女同意權的行使,且恐致讀者孫女生命產生危險的損害,應會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才有權提告,因此讀者依法只能告發。

無法主張契約權益
基金保險應為人壽保險的一種,依《保險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由第三人(即讀者兒子)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如未經被保險人(即讀者孫女)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該契約即屬無效。
本件被保險人(即讀者孫女)的簽名若由業務員偽造,則本件基金保險就是未經讀者孫女的書面同意,保險契約應屬無效,因此當然也沒有所謂的保單權益。另本件基金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皆非讀者,因此無論保險契約效力為何,讀者均無法依據本件基金保險契約,主張個人權益。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
私吞保費2380萬 前業務員遭求刑10年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2011.07.08 02:48 am


宜蘭縣新光保險前業務員黃沁鎔連續7年以偷天換日的手法,私吞42名保戶繳的保費,不法所得高達2380萬元,宜蘭地檢署提起公訴,併科求處10年有期徒刑,新光人壽已賠保戶400多萬元,其餘的等法院釐清責任再處理。

「太重了吧!」黃沁鎔的選任辯護律師柯士斌說,黃沁鎔主動找他寫自首狀,整個過程也是黃自己說出來,保戶才知道被騙,沒想到自首還被求處如此重的刑期,他有點訝異,黃沁鎔很少和她聯絡,人不好找,不知她的反應。

新光人壽謝經理表示,他們已經把黃革職,保戶只要能出示黃給的收據,新光沒第二句話一定賠,目前已理賠400多萬元,其餘沒有收據的,他們都把資料送給法院,等判決下來,如果認定是新光要賠,他們也一定賠,這筆錢日後會向黃沁鎔追討。

受害的楊先生說,家人被侵佔的保費近70萬元,事情爆發後,他力爭到底,這是新光內部出的問題,理當由新光自己吸收保戶損失,他很慶幸保費要回來了,剩下幾萬元利息就算了,當是花錢消災。

39歲的黃沁鎔改過三次名字,原名叫黃家宜、黃琦玲,她說是要代夫籌錢還債,7年前開始以影印製作假保單,騙取保戶已投保或真有幫保戶投保,但收到的保費全進了自己口袋,未上繳新壽;她再用彩色複印的方式偽造新光收據矇蔽保戶,公司發函催繳,她就說是電腦作帳錯誤。

起訴書指出,黃騙保戶以保單向公司貸款,不用利息,拿貸款投保新光短期定期儲蓄險,利息近3%,2、3年後即可將保單貸款歸還,還賺到儲蓄險,保戶信以為真,同意用保單質借,貸款下來了,但黃並未將保戶的短期定期儲蓄險要保書送公司核保,黃按期代付利息給公司,瞞天過海,侵佔貸款。

民國98年有保戶收到保費催繳單,黃沁鎔騙保戶說是公司搞錯了,但是隔年3月又收到催繳單,保戶問新光才知道保費未繳,保費連同基金、保單貸款被侵吞上百萬元,還有人氣到心臟病發作,受害人數42人。

【2011/07/08 聯合報】@ http://udn.com/
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涉詐欺被起訴

------------------------------------------------------

2011-6-6自由電子報


謊稱存款送保險 夫妻檔業務被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吳聯壽、劉美君夫婦拉保險時,謊稱賣的是「存款就送保險」的金融商品,不僅利率高,而且可隨時領回款項,不過,有投保戶要提款應急時,保險公司要求填寫保單質借文件、且要付出利息,才發現是騙局一場,台北地檢署依詐欺罪將2人起訴。

檢方查出,吳、劉2人原本在國華人壽公司任職,之後轉往一家保險經紀人公司擔任業務員,2人在93年至95年間,先後向陳、賴及鄭姓三人招攬保險,並提供寫有「優於定存的複利」、「隨時可提領的活錢」、「年息1.5%」等字樣的試算表。

被害人分別付了354萬、30萬及6萬元,吳、劉兩人為隱藏保險契約真實內容,收到全球及宏泰兩家公司所製作的保單後,擅自偽簽保戶權益確認書、保單簽收條,獲得2家保險公司核發的佣金。



2011-12-21 21:49:06 補充:
我們再以永達保經為例當業務員被查出用優惠存款招攬保險之後.被消費者知道之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致宏泰保險公司賠償消費者損失之後
一樣依上述之罪名控告保險業務員要求賠償


2011-12-21 21:50:44 補充: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2011-2-28
永達涉誆保戶 追加起訴52人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永達保險經紀公司涉嫌利用「行銷話術」,將壽險保單包裝成「優惠存款」招攬保戶,去年2月士林地檢署起訴負責人吳文永等13人,後又陸續有數十位保戶報案受騙,士檢日前以詐欺罪嫌,追加起訴吳文永、副總經理羅大海等7名永達管理階層、8名業務主管、37名保險經紀人。

2011-12-21 21:50:51 補充:
起訴指出,台北溫小姐年收入僅20多萬元,93年買了20年期、年繳25萬的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保單。永達的江姓女保險經紀人的行銷話術為「這是保險公司推出的優惠存款帳戶,存款附送保險,第1年是定存,第2年起是活存,可提領帳戶內的資金,靠時間複利賺取財富」,溫小姐直到去年看到新聞,詢問別的保險業務員,才知不是存款,所謂「活存提領」其實是「保單質借」,領出還得付利息。
參考: 自己.台灣之聲廣播電台
當然不行阿
除非保險業務明明知道卻不告知
這樣是背信行為
跟侵權行為無關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59: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21000016KK0562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