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後爲什麽美國政府出賣台灣給中華民國政府?

2011-12-17 7:51 am
現在很一部份台灣人以為如果二戰後台灣成為美國佔領地區,就會在美國幫助下獨立,我完全不同意。琉球當初就是美國佔領屬地,結果美國人將其重新出賣給了日本。而中華民國政府接受台灣完全是在美國縱容下做的,美國與其西方盟國並沒有讓台灣變成像韓國那樣的獨立國家,這是爲什麽?

回答 (5)

2011-12-29 2:55 pm
✔ 最佳答案
美國人從不想要霸佔日本or 中國台灣 的土地 !!!




美國打下琉球,是為了攻下日本在琉球的基地,

並以琉球為基地, 以利打敗帝國主義的日本 !

日後, 美國當然歸還!


美國並不想佔領日本(日本政府一心想滅別國佔領別國),

美國並不想佔領中國 (中國政府全心全力在內鬥, 想稱帝,還霸佔新疆西藏)!!!




美國只是想保護自己地區的和平(被日本偷襲),

美國是想維護資本主義地區的和平(被共產中國騷擾侵犯,於是有了韓戰越戰)




而至今, 還存有野心的日本人, 仍被美國所督視,

中國, 仍為世界第一大極權國家 (美國還是有禮的督視).




臺灣人得以安樂, 中國人得以免受日本侵占,

皆是因為美國擊敗日本, 現在才能享有安樂, 了解嗎?







無奈, 現在,

中國討厭美國, 認為美國是帝國主義,

某些住在台灣,來自閩南的人的後代抱怨美國當初做得不妥.
(還有你, 版主! 雖然我不知道你住在哪裡.)



你難道不知道, 美國人當初立國基礎, 就是民主嗎???

美國既然是世界第一個民主國家, 怎麼還會想要佔領台灣或南韓呢?


(美國並不是佔領南韓,而是美國與聯合國的軍隊支援南韓啊, 懂不懂啊你?)

整個朝鮮半島是小國,所以美國支持半個朝鮮半島 .









但是中國比美國大耶 !!!!





你還要美國去義無反顧的支持一個少數中國人統治的台灣小島,


並要 美國去反對多數中國人所支持的共產主義的大陸!


中國人是三小啊?? 被美國解救還怨美國啊? 美國是你兒子啊? !!!!!


比美國多5倍的中國人搞共產, 還要美國青年來替你死啊??


那些台灣沙文人和中國忿青才是六親不認的雜種吧?








美國幫助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府抵禦中國共產黨, 是為了抵禦共產體制,

而非助台灣獨立 !!! 台灣獨不獨立不重要 , 重要的是抵制共產極權 !!!






而現在,21世紀,

某些住在台灣,來自閩南的人的後代認為美國做得不夠,

那些住在台灣,來自閩南的人的後代認為:

當初美國應該否決掉少數中國人所組成的中國國民黨的政權, 並佔領台灣 .

那些住在台灣,來自閩南的人的後代認為自己不是中國人,而是獨立的民族 !


那麼, 他們便是賣身賣己.




憑著他們(那些住在台灣,來自閩南的人的後代)的言論(因著政黨利益而亂說話)

那他們更應支持原本住在台灣的原住民復國,

且離開原住民的原居住地(台灣), 撘船回去福建省南方地區,

並且義無反顧的反共反中 !




2014-10-18 1:16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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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1:38 pm
因為共產勢力茁狀,台灣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領導者才守得住。

老蔣正好符合這個形像,像是南越,領導力就不行,加之貪污腐敗,僅管美援再多,甚至美軍上陣也守不住。

戰後正逢殖民地人民自決的年代,如果在台灣成立美國軍政府,很容易被共黨滲透,一但戰爭被解釋成民族解放運動,台灣將更易被共黨滲透,不用多久就赤化了。
2011-12-18 9:00 pm
如果有任何一方表示支持的話,就會跟中共結成仇家,所以才沒有任何人敢做這件事吧!!
參考: 自己
2011-12-17 5:41 pm
國際情勢:因為蘇聯勢力伸入朝鮮半島,支持金日正政權,美國有需要扶植李承晚政權作為傀儡去抗衡。
而把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也是羅斯福及邱吉爾賣給蔣介石的一個順水人情。


中華民國根據《開羅宣言》與及《波茲坦公告》取回或取得台灣,至於是否合乎所謂的道義和法律原則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獲得英美的支持和承認,這樣已經足夠,這就是國際的現實。蘇聯吞併的波蘭領土與及佔領千島群島,都是獲得英美的承認,變成既成事實。
http://blog.udn.com/kinking/3696008
民國32年(1943)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在埃及發表《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
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領袖發佈《波茲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其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
1945年8月15日,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國對日抗戰勝利,成爲世界五大強國之一。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並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艦上簽署《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該文書第1條中載明「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茲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
不論《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中華民國均將之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美國政府亦將《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列為條約或國際協定,編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至於《日本降伏文書》,美國視為條約,將其收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隨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日本台灣總督於台北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國軍接收台灣。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佈恢復對台灣、澎湖列島乃至南沙、西沙群島之主權,民國35年(1946) 1月12日,中華民國政府明令恢復台灣、澎湖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並回溯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生效。
此一期間,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效行使主權之作為,對日本而言,其作爲戰敗國,一切權利皆受戰勝國控制,自然不得干預;而國際社會均無異議,例如民國39年(1950)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發表聲明稱: 「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聯合聲明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及中國主席宣稱,他們的目的是要將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福爾摩沙(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美國政府於1945年7月26日簽署的波茨坦公告中,宣告開羅宣言的條件應予施行。這個宣言的條款於日本投降時為日本接受。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蔣介石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行使權力。」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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