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朋友遇到的狀況,他老婆有天突然無綠無故失蹤一天一夜,我朋友整天外出去找,打他老婆手機都關機,那時我朋友有先去警區備案,到了隔天下午他老婆回來,他詢問他老婆一天一夜是去了那裡,電話不通,也沒一通電話回來報平安,結果他老婆卻向我的朋友交待她的行蹤不清不楚的,在這他們夫妻就起了爭執,男方有動手打了女方,女方也有跟男方動手,女方就這樣又跑出去到現在也都沒回家,隔天我朋友就接獲社會局電話,說女方有去警局備案家暴,案件也送上了,跟我朋友說女方說要離婚,現在男方要等開庭時間,我想問的事如下:
1.要到開庭時間是需要幾個月?
2.女方先申請家暴成立,但男方這邊一支手受傷,這樣男方可以去申請什麼?(男方比女方嚴重)己有先請醫院開證明!
3.若開庭時間到,男方講實情經過告訴法庭,那小孩監護權是會判給那方?
4.若今天是女方先申請家暴成立,但實情是互毆時,那法庭小孩監護權會判給女方嗎?
5.若以家暴跟互毆事情來講,法庭的判決是不是會有所不同?
6.女方本身有卡債20幾萬,沒工作,這樣法院會把小孩子判給他嗎?
請知道的大大解答一下,越詳細越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