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居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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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問:蝸居 起源答:目前“蝸居”一詞廣泛被人們比喻為“屋宇窄小”的代名詞。其實“蝸居”一詞已有千多年歷史,最早起源於魏晉,指的是“圓舍”,比喻屋之形狀而非大小。最早以“蝸”字形容居住環境的是《三國志·魏書·管寧傳》。該書記載,漢末隱士焦先露首赤足,結草為裳,“自作一瓜牛廬,淨掃其中;營木為床,布草蓐其上。”經裴松之的考證,此處“瓜”字當為“蝸”字解,且裴氏對此補充解釋道:“蝸牛,螺蟲之有角者也,俗或呼為黃犢。先等作圜(同圓)舍,形如蝸牛廬。”可見,至遲在《三國志》成書之晉朝,已有“蝸牛廬”一稱,且據裴松之所注,蝸牛廬確係為“圓舍”。據西晉崔豹《古今注·魚虫》中的解釋,“蝸牛,陵螺也。野人結圓舍如其繆,故曰蝸舍”。從此點來看,《中華古今注》中以“蝸舍”比喻“圓舍”實與魏晉以來的解釋一脈相承。當然,上述所提“圓舍”不敢說其必不簡陋,但起先“蝸居”一詞主要用來比喻屋之形狀而非大小,已屬顯然。那麼,三國魏晉之際,本以形容“圓舍”的“蝸居”,何時逐漸變成後世專指“屋宇窄小”的代名詞呢?據大量材料顯示,唐宋之際,蝸牛廬(或蝸廬)、蝸舍等稱不絕於史,且對早先魏晉“蝸牛廬”的故事多加提起,但“蝸”字具體語義已由原先“圓形”而向“窄小”發生轉變,甚至成為“貧窮”的代名詞。 如唐初駱賓王有詩言:“鶉服長悲碎,蝸廬未卜安。...”而白居易更是言及:“庭小同蝸舍,門閒稱雀羅。...”觀從唐宋至明清些失意貧居的文人詩詞中,常可感受其“蝸廬”生活的苦寒。以“蝸居”自謙居所簡陋,有時亦是表露自己的高風亮節。更有學者對“蝸居”一詞作出剖析,移至今日魏晉時期“蝸牛廬”已完全演變成“屋宇窄小”的代名詞,最終使其原初“圓舍”之義完全淹沒不彰。現時的飲食男女為“蝸居”而折腰,祖國的“蝸居”→
http://www.iqiyi.com/dianshiju/woju.html?src=alddsj中國高房價下每天上演的各種瘋狂和蒼涼,是《蝸居》最真實的藍本。香港也如此。詳細請參閱→http://wenku.baidu.com/view/e389b9fff705cc175527095d.html
上述知識~僅作參考~
參考: Jane,comments~www
蝸居成因:由北美浸信會信友堂與溫哥華短宣中心合辦、加拿大中國福音會協辦的「信仰與文化講座」於六月四日晚上舉行,主講人洪予健牧師以"上帝是全地的主-從電視片《蝸居》談起"為題,分析闡釋了房價飆升,無數中等收入階層淪為"房奴"的社會成因。 洪牧師引用了《蝸居》主人翁之一的海藻一句意味深長的台詞:"'一畝土地兩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但是你得先有土地呀,有了土地有了牛,才能招來老婆,才能生孩子呀! 連農民都懂這個道理。" 說什麼"連農民都懂這個道理",一方面表現出說話者對農民的輕視,同時卻也說明土地所有權問題才是社會經濟的最根本的問題,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30多年來,至今未能真正觸及的正是這個根本問題。現在所實行的美其名曰"土地國有制",而在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下就是事實上的"土地黨有制"。電視片《蝸居》所揭示的高層黨官如何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與地產商合謀,盤剝只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普通市民,在短期內套取天量暴利的現象,在中國各地普遍存在,暴力拆遷引發自焚和以暴抗暴的事件歷歷在目,在農村造成大量失地農民無田可耕,淪為城市流民,等等,在在指向"土地黨有制"這個萬惡之源。 過去 十年,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樓價升了五至十倍。十年前,上海普通白領月薪 1,500元人民幣,可買到 一平方米新樓;現在平均薪水漲至約 5,900元,卻連一平米也買不到!從人均收入看,深圳去年人均收入為 2.5萬元,但該市去年平均樓價為 1.28萬元;北京人均收入 2.2萬,但平均樓價四環以內就高達 1.8萬;上海收入 2.4萬元,平均樓價達 1.73萬元。一年收入僅能買到一平方米多一點的居所,難怪民怨沸騰! 洪牧師指出,樓價飆升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把土地當成搖錢樹,抬高了土地開發成本,加上開發商逐利成癮,令樓價居高不下。高樓價增加了社會生活壓力,也成為挑戰公眾心理底線、積蓄民怨的溫床。多項研究顯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總成本構成中,流向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佔30%,向政府交的各種稅收占20%,建築成本占20%,開發商的行賄費用占30%。在開發商行賄費用中,又有一半流向政府部門中的相關人員。也就是說,在高不可攀的房價中,至少有65%是額外加碼的。同時,高房價推高了 GDP(保8),成為粉飾執政的必要手段。任何分配問題都是所有權的結果。解決高房價和強力土地徵收及拆遷的真正途徑在土地民有或私有化。 洪牧師認為,地土歸誰所有是人類命運的根本問題,而地權歸最高統治者所有是專制社會得以延續的秘密。農民在土地上的自由權越少,生產力就越低。俄國十月革命後,直到最後解體,其農業生產率都沒有超過沙俄時代。而沙俄時代的農業生產率在歐洲是最低的(俄國農奴制延續到19世紀末)。 地權私有是財產權的最完整的形式。哈佛大學派普斯教授(R. Pipes)在其名著Property and Freedom 1999(中文譯成《財產論》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指出: 牙膏私有 - 即使最專制的社會也允許;土地私有 -只有在最保證個人自由的政體中才能實現。或者說"只有保護個人財產權(地權在內)的政府才是合法正當的"。 洪牧師引用聖經,說明從神的啟示看,土地所有權的真正歸屬首先是創天造地的上帝:"上帝是創造天地的主,全地都是屬祂的。(詩24:1 )"其次,就是上帝所眷顧的百姓:"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太5:5)"而且上帝為祂的子民立定了使用土地的規則:
(a)地界不可挪移(申19:14);
(b)地不可永賣、兼並,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利25:10,13,23);
(c) 保護孤兒寡婦的地業(箴15:25;23:10);
(d)不論是誰,神必追討強占地業的罪(王上21:1-23)。 他認為這些規則都指向土地私有制,這應該是中國大陸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關鍵。而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必然會引向真正的憲政改革,因為只有具土地所有權的公民,才真正具有完整意義上的自由平等權力
收錄日期: 2021-04-18 0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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