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總金額疑問

2011-12-14 10:52 pm
請教各位
我想就"擔保債權總金額"請教.我不是欠銀行的錢
但是債權人要求我設定抵押.我欠他238萬.但是設定金額
卻是238*1.2=285.6萬..
銀行設定會*1.2這我知道.但是欠一般債權人.可以這樣設定?
有何弊端嗎?
目前尚欠163萬

回答 (1)

2011-12-15 8:53 am
✔ 最佳答案
所以會設定1.2倍主要就是考慮本金以外的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如果借你238萬元,也只設定同額238萬元,一旦你不還款時,債權人聲請裁定拍賣不動產時也只有238萬元是優先受償,如果你的不動產在該抵押權順位後又設定予其他第三人時,分配時,這238萬元之利息就排在那第三人之後,所以為保障本金與利息均能在同順位次序優先受償,才有多設定的要求。不過1.2倍也不是定律,有些強勢的借款人甚至要求只能同額設定(即借多少就設定多少),或是只同意設定1.1倍,銀行會爭取客戶往來,有時也會同意(會同意同額者,多數就代表此客戶信用極優,不會有機會讓銀行去拍賣抵押物受償),而1.1倍也有其道理,畢竟近幾年利率普徧較低,有多個 10%設定應該也夠涵蓋本金與利息了。(一般借款人會如此要求,經常是如上億元的大金額設定,少設定時可以節省設定千分之一的規費) 而一般民間債權人當然也可以如此設定,甚至如果利息很高時,有時還會要求設定1.5倍或2倍,故借多少再增加設定多少看的是利率,利率越高就會要求設定越多。至於弊端,由於一般抵押權(即普通抵押權,有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從屬於借款債權而不可分離,也就是說如果借款都還清了,抵押權也就消滅了,而還到只剩163萬元,就算從今天起不想還了,債權人雖有抵押權285.6萬元,但請求債權還是只有163萬元及其未付利息、費用等,而不代表他可以要求285.6萬元,所以談不上弊端,只是你的不動產的價值會因設定而相對減少可再利用的機會,舉如不動產值300萬元,設定了285.6萬元,想再利用這棟房子去借二順位時,就所剩無幾了,所以如果已還剩 163 萬元,1.2倍是195.6萬元,你也可以要求變更設定金額減少為 195.6萬元,這樣不動產就會有更多餘值可以利用。以上均假設為抵押權是普通抵押權,這種抵押權用在一次性借款,但如果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擔保的是不特定債權,即現在及將來新發生的債權均涵蓋在內,多數用在可反覆且持續性借款(如借款可以還了再借,借了又還的反覆辦理),這在民間較為少見,而依目前規定如果借款人借的是一次性的房貸,也可要求銀只設定普通抵押權,尤其是提供不動產予他人借款抵押者更應如此要求,否則以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時,擔保之債務人有房貸以外之其他債務(如卡債等)都可以涵蓋進來,就算房貸還清了,抵押權也不會消滅。以上供參

2011-12-15 23:49:40 補充:
所有的抵押權設定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都有一份蓋過你印鑑章的設定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而如果沒有你的權狀及印鑑證明也根本無法辦理(只有當抵押權之權利人為銀行時才得免印鑑證明),所以就形式上來看,能辦妥設定就代表已是你的本人意思了。
當然你當初在借民間債務時,可能只是與債權人找了代書並交出了權狀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但最後手續與填寫申請文件都是代書寫的,而按理要設定多少,應該是經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後再交代書辦理,而最後設定金額部份,代書未必會告知,因為如果初期借了238萬元,按此金額設定 1.2倍幾乎是一般慣例,債務人可能也認為不必特別告知,代書亦然。

2011-12-15 23:56:16 補充:
本來印鑑章應由你自己親蓋,那金額你就會先看到,我想不是你交了印鑑章給代書(這個行為很危險),就是先用印鑑章蓋了金額空白的申請書及契約書,坦白說,個人看法如是空白交付,設定金額是應告知,不過1.2倍真的是常態,且設定用的都是你的印鑑章,很難事後去爭議是否被合法授權辦理設定。
然無論如何,目前已還剩163萬元了,是否就要求作抵押權內容變更去減少設定金額更為實際。
僅供參考
參考: 工作經驗及法令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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