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2011-12-14 2:18 am
僱員條例說 : 僱主可以公積金的僱主供款部份及利息抵銷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如該員工在離織前底薪是HKD 28000 + 津貼HKD 12000 = 合計每月有 HKD 40000元, 做了 8年 那麼, 在此情況下是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即只可計 HKD15000) 還是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即 $ 40000 * 2/3, 還是 $ 28000* 2/3) * 8 年??

又如果他僱主之強積金足夠了HKD120000, 那麼僱主是否只需補一個月的工資給該僱員就可以叫他即走??
另那賠償是否可以不需等到 65歲?? 謝謝

回答 (1)

2012-01-10 8:34 pm
✔ 最佳答案
你的理解和計算方法正確,即最高可得12萬長期服務金,條件是你並非(1)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2)因裁員而遭解僱。MPF問題方面,如僱主供款部分不足12萬,僱主要補足尾數;如超過12萬的話,僱主剩餘部分將當作僱員個人資產,可按僱員意願,轉移至其他MPF供應商。長期服務金是即時支付,無需等到65歲。

如有其他關於長期服務金或MPF轉移和開設個人帳戶查詢,可直接與我聯絡(手機號碼:94630011)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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