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條例說 : 僱主可以公積金的僱主供款部份及利息抵銷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如該員工在離織前底薪是HKD 28000 + 津貼HKD 12000 = 合計每月有 HKD 40000元, 做了 8年 那麼, 在此情況下是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即只可計 HKD15000) 還是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即 $ 40000 * 2/3, 還是 $ 28000* 2/3) * 8 年??
又如果他僱主之強積金足夠了HKD120000, 那麼僱主是否只需補一個月的工資給該僱員就可以叫他即走??
另那賠償是否可以不需等到 65歲??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