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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縮減人手而解僱員工於《僱傭條例》是特別稱作"裁員",因裁員被解僱的員工只要工作滿24個月或以上,僱主除了要給予被解僱員工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外,還得支付遣散費。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因犯過失被警告後再被解僱要看所犯過失的嚴重程度及是否多次被警告就會出現以下情況: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
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要注意的是多次警告無改善就等同非常嚴重過失,如果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就只可以領回應得工資外,不會有代通知金、遣散費、按比例年尾雙糧、按比例年假薪酬。
如果不是犯嚴重過失,第一次被警告,再有一個月通知期解僱或一個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的話,這和一般被解僱於法律上是沒有分別的,你的個案因為僱主有裁員的情況出現,你又有足兩年工齡,仍可以向僱主追討遣散費。唯一分別是"工作證明信"會被寫上你在工作期間曾犯某種過失而被書面警告!這對你以後找工作肯定會有影響。
往往工友認為不是甚麼大過失,上到法庭法官認同是嚴重過失的情況經常出現,所以免得過就不要犯不必要過失了。
接到警告信第一時間辭職會怎樣?你自己辭職就得給予僱主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即時離職,辭職就不符合資格領取按比例的年尾雙糧、不可以取回按比例的年假薪酬,更不會有遣散費。也不能保證"工作證明書"不會寫上你是因犯過失引咎辭職。
只要你按連續性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就可以享有每星期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不一定有薪),每年有12天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做滿三個月就會是有薪法定假日),每做滿第一、二年分別可累積7天有薪年假,如果你這兩年從沒有放過任何有薪假期,你僱主肯定是犯法!你應當盡早向勞工處舉報。勞工處會為你向僱主追討賠償,亦極大機會檢控你僱主。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只要一年內做滿三個月或以上,被解僱(除了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取回部份年尾雙糧。自己辭職就沒有。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