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公寓 妨礙名譽罪

2011-12-13 10:54 pm
愛情公寓私密留言版 性邀約對方不成功

我把對方講得很難聽 留言內容 ( 皮膚黑漆漆像原住民

會噴火小恐龍 暴龍酷斯拉摧毀一切建築物 )

對方報警 警察打來我家說 對方要告 妨礙名譽

這幾天還會打來 叫我去作筆錄 如果不到就發文拘提

接下然後開庭 因為我沒對方聯絡資料

警察說 開庭當天看我能不能和對方和解

我該怎麼辦 會很嚴重嗎?
更新1:

去警察局作筆錄 和開庭會留下前科或案底嗎?

更新2:

可是警察已經打電話到我家 這幾天會再打電話請我去作筆錄 1.警察打來 我要接電話嗎? 2.約我 我可以不去作筆錄嗎? 我及時通aaa6431

更新3:

毀謗罪 私密留言 一對一 可否成立?

更新4:

請教一下 1.發現之前對方把我和她私密留言公開 我可以反告她 公開隱私權嗎? 如果有 是刑事或民事? 第幾條? 因為家中沒相機只有視訊拍照 不知如何蒐證? 2.有關我私密留言 被告 人身攻擊 還有騷擾 成立嗎? 3.她說有請律師寫存證信函 寫存證信函代表她有請律師嗎?

回答 (6)

2011-12-13 11:05 pm
✔ 最佳答案
理論上已版大所訴 應該屬刑法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處罰範圍

因為妨害名譽罪章節 均屬告訴乃論

所以跟對方若能取得和解 對方撤告 整件事當然就沒事

不然 對方刑事可以告 民事可以要求賠償

這樣就會對版大不利

至於罪名成不成立 因為相關認定為法官主觀 範圍落差極大 很難判斷

所以 先跟對方和解看看比較好

至於去警察局作筆錄 是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開庭 要看狀況 有可能會留下犯罪紀錄 也有可能會留下前科

不過前科是要以判決為主 犯罪紀錄 是要案件正式成立ˇ為主

兩者還有不同





2011-12-13 17:04:36 補充:
打電話 版大可以不接 不予理會 不必出席

因為刑事訴訟法內有規定

警察要傳喚 必須正式公文傳喚

所以 等接到相關傳喚文件 版大在出席即可

版大可以要求警方 若要傳喚 請補正式公文 版大再前往即可

2011-12-13 23:43:30 補充:
已於電話回答版大 不在另行補充

2011-12-15 07:56:41 補充:
已於電話回答版大 不在另行補充
參考: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2014-09-01 7:29 pm
我初戀交往4年卻被劈腿而收場
花時間療傷,加上工作關係
等我準備迎接新戀情時
已經是拉警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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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 詢問眾多網友---找到這位高人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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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5 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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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越大壓力越大
以前我去婚友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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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建議你自己去諮詢過看是否適合你!
2011-12-15 8:14 pm
那個網站當作娛樂即可
不需去沉迷與信任
很多女的,不看看自己的條件(如果條件好,外面真實社會早就滿屁股男人),去那裏只是要找金山銀礦。
很多男的,不看看自己的條件(如果條件好,外面真實社會早就滿屁股女人),去那裏只是找找肉穴婬洞。

我建議你,算了, 心放開一點,不要去告了,把時間去做其它事情
參考: 11111
2011-12-14 2:26 pm
依據刑法規定妨礙名譽罪章包括以下幾個罪名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ㄧ般而言,散佈於眾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某些特定多數人能知悉
而足以造成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實皆可算
不過刑事要看犯意~否則無法確定法律罪責論處~

到警局主要是陳述相關事件過成及承作原始筆錄.若經傳喚不到警方有權利拘提!

有其它問題尚未補充可來信發問或點選大頭電洽諮詢


2011-12-15 11:29:23 補充:
寫存證信函不代表有法律效力.但警局已通知你到案承作筆錄說明既代表此事已成案.若不善加處理當然需承擔刑事與民事的責任供你參閱!
參考: 事務所執業經驗
2011-12-13 11:41 pm
版主你好:
最近經濟不佳.很多人靠詐騙為生.警察打給你喔這多半詐騙集團居多.不要上當要約談你必須發文請你去警察局做筆錄.不是電話打幾通自稱警察就能請你去派出所警局喝茶.必須要有法定程序~~
至於你留言給對方屬於性邀約與誹謗他人之事.分兩層次看.首先性邀約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內低價值言論.雖受保障但只要不猥褻性言論沒事.再來你給人講的難聽也不代表誹謗.如果是事實你只是陳述事實有可受公評不構成誹謗.再來縱使你謾罵對方也只是你倆之間的事.你再留言版已秘密留言除非他公布留言內容.不然不算公開形式無妨害名譽罪適用.若你真收到警局約談筆錄公文.你另外還可以告對造侵害隱私權~~
再來就算他公開留言內容.內容難聽兼性邀約那又怎樣.妨害名譽罪必須公開散佈.傳遞等方式你既已加密對造就算解密而散佈.傳遞等方式再客觀上不能歸責於你~~
景氣不好很多人靠詐騙為生.又遇到你不懂法律.一講到刑法就怕死~~
建議你跟我一樣到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修學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14: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13000015KK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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