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羅馬書
3: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虧缺了1神的榮耀,
3章23節 註1
神的榮耀,就是彰顯出來的神。當神彰顯出來, 祂的榮耀就為人所看見。人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的,使人為著祂的榮耀彰顯祂。但人犯了罪,牴觸了神的聖與義,不但沒有彰顯神,反倒彰顯罪和有罪的己,因此虧缺 了神的榮耀。這樣虧缺神的榮耀與彰顯,就是罪。我們罪人不僅在神聖別和公義的要求之下,也在神榮耀的要求之下。我們都干犯了神聖別的所是,和祂公義的律 法,也都虧缺了神的榮耀。因此,我們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3:24 但因神的恩典,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1救贖,就2白白的得3稱義。
3章24節 註1
意出代價買回。人原是屬於神的,但因著罪失喪 了。神的聖別、公義和榮耀,對人的要求太大,人無法履行。但神藉著基督為我們付了極重的代價,重新得回我們。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救贖了我們,(加三13,多 二14,彼前二24,三18,)祂的血為我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彼前一18~19。)
3章24節註2
基督既為我們的罪付了代價,並在祂的救贖裡履行了神對我們一切的要求,神就必須因祂自己是義的,而白白稱我們為義。這是因著神的恩典,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
3章24節 註3
稱義是神照著祂義的標準稱許人。神能這樣作,乃是基於基督的救贖。
3:25 神1擺出基督耶穌作2平息處,是3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為要在神以寬容4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顯示祂的義;
3:26 為著在今時顯示祂的義,使祂能是義的,也能1稱那以2信耶穌為本的人為義。
3:27 既是這樣,那裡有可誇的?1完全沒有了!藉著甚麼律?藉著行的律麼?不是,乃是藉著信的律。
3:28 因為我們算定了,人得稱義是藉著信,與行律法無關。
3:29 難道神只是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外邦人的麼?是的,也是外邦人的;
3: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1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1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31 這樣,我們藉著信使律法失效麼?絕對不是!反而堅固了律法。
這裡需要先解釋一下罪。(在中文不容易明白,但在英文就比較容易明白。)罪有分別(不是兩種),一個是罪性(犯罪的根源),一個是罪行(所做出來的做 為);罪性,原文單數(希臘原文,後者同),罪行,原文複數。簡單的說,就是因為有罪性,所以我們有罪行。而因信稱義,是在乎於遮蓋罪行,請注意,不是洗 掉或是消除,而是遮蓋。就像木板上釘釘子,而用油漆覆蓋一樣。這樣,我們才能來到神前而不會立即死,也不會因著所行出來的罪,而聽不到神或感覺不到神(必須到神面前才會有感覺)。這是罪行的部分。而罪性,由於根深蒂固,所以需要由神的生命不斷的供應,一點一滴的把罪性擠出人的外面。
在此,可以說是神的救恩有兩面,一面是法理的救贖,由基督已完成,使我們可以到神面前,去領受生命。另一面,是生機的救恩,由我們不斷的領受神的生命,好 把我們屬罪、有罪的生命排出。第二樣的拯救,也是為什麼人說信耶穌得永生的原因,因為神的生命就是永遠的生命,而它要與人的生命連結,好使人有神的生命。 需要加說一點,生命不是一夕之間而成的,而是一點一點的新成代謝而成的(任何生物都一樣),所以被稱為生機的救恩。
所有的信徒一開始,都是藉由法理的救贖(白白的恩典),而來到生機的拯救(救恩)的。所以,"罪"(罪性),不是一下子就解決的,這樣也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基督徒還說謊(小罪),甚至犯法(大罪)。(這裡不是要為基督徒開脫,因為犯法而被處刑本是應該的)
若問,那為什麼神不一次把所有的罪都解決?我不知道我對不對,但我認為牽涉到兩方面。一面,神是全能公義者,不能用大人欺侮小孩的方式來接了結撒旦。另一 面是,若是一次把你的罪性都了結了,你受的了嗎?已經根深蒂固的東西,是無法一次解決。若是想一次解決,那全人類都要死了;只因為神的大能若一次顯在人的 身上,人的肉身,甚至魂(魂是人心思、情感、意志的範圍),不包含靈,就都要毀滅了。因為魂,是罪性深藏的地方,而肉身是盛裝魂的容器。所以需要用排擠的 方式(生命的方式,新成代謝),將魂裡的罪性排掉。
這樣,人的魂就會被神的靈變化,成為被聖別的魂(不是說你的心思、情感、和意志就此消失,但觀感和文化會有所改變),不在帶有罪在其中以至於死。
當然,若是沒有罪在其中,也就不會犯罪;自然就得到真正的稱義了。
2011-12-13 21:31:51 補充:
我相信你所說的原罪,應該是指著罪性說的。其實罪性,不像大家講的那樣分七個或七種,而是一個或一種類似元素般的東西,驅使人犯罪。
聖經中沒有說到原罪,確有用單複數來區別罪。如同上面所說,單數是罪性,複數是罪行。
以上,也同樣提到救恩的分別。
相信應該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