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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血親、姻親關係
所謂的血親關係分為兩類,其一為直系血親另一為旁系血親。依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簡單的說祖父、祖母、父親、母親或親生子或女為直系血親,而兄、弟、姐或妹為旁系血親,其他以此類推。
而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如父親或母親與自身的親等為一等血親,祖父或祖母則為二等血親。而兄、弟、姐或妹也為二系血親。
所謂的姻親關係是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所謂的血親之配偶如兄、弟之妻或姊、妹之夫;而配偶之血親如夫或妻之父、母、兄、弟、姐或妹等稱之;而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如夫或妻之兄、弟、姐或妹之妻或夫稱之。
而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70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