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請問各位大大們,我在前幾個禮拜發生車禍,我有要求肇事者與車主修車,但肇事者與車主雙方喬不攏修車費用該由誰負擔較多,但目前我又急需用車, 問過律師之後,律師建議我們修車前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既然是問律師"
律師怎沒附帶告訴你:
不論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的存證文書而已,沒有什麼法律效率的,我們稱它們為 紙老虎,嚇唬不懂法的老實人好用而已。
假設:你要告某一個人,先寄出存證信函,只是預先告知,要對方接到信函後,限期出面處理,讓他有緩衝時間而已,而不是只要對方有收到存證信函,你就一定會取得勝訴。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論是刑事ˋ民事案件,都是以證據為裁定判決的基礎,存證信函根本不算證據,對方可以拒收,縱使家人已經代收,也可以將它視同垃圾郵件,扔進垃圾桶。
存證信函"
並非 必要文件,也不具備 一定程度的法律效率。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似乎沒必要花冤枉錢去寄一份,跟廣告DM同樣,毫無法律效率的紙張,當作禮物般寄過來ˋ寄過去。
我大概有擬了一下草稿,想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這樣寫可不可以:
存證信函的書寫"
就如同一般書信 一樣,並無一定範本和規定,簡單ˋ扼要ˋ能將你的意思表達 即可!
你所寫的已經算很週詳ˋ正確,無需修改任何字句。
(肇事者未滿20歲我是否直接寄給監護人?
如果你堅持要寄出存證信函 的話"
當然也要寄給[未成年 ]肇事者的法定監護人。
因肇事者目前被抓去勒戒中。另可以一次寄給二個人嗎?)
當然可以!
只是同上說明:
不論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的存證文書而已。
並非 必要文件,也不具備 一定程度的法律效率。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
本案 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之民事案件, 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
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依法對方仍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係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法是如此規範,或許你會覺得很不公平,但是也沒辦法。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自行斟酌是否值得,去進入一場可預知,不可能獲得全額賠償的 ,冗長訴訟程序。
至於存證信函 的部份:
本案確實存在無誤,若有經過警方處理,製作警訊資料可稽 ,故根本就沒有再寄發存證信函的必要性存在。
就本案而言」
實在 不需要浪費錢另寄 存證信函。
2011-12-11 09:40:52 補充:
個人 了解 也能體會 你的心境
只是 同本文說明
交通意外事故
寄存證信函
確實 沒什麼 法律效益
一切還是要回歸 肇責歸屬 和侵權損害賠償 [需扣折舊]~~等
尤其 你提到 對方監護人 抱持著 擺爛 的心態
恐怕 縱使 你寄出存證信函 且他們有簽收
一樣可以 當廣告DM 樣 直接丟進 垃圾桶
當然
若你認為 還是要寄出存證信函 會比較心安 踏實
也無不可
請你自行斟酌 即可
2011-12-11 09:47:08 補充:
你既然有傷傷的事實存在
只要有就醫記錄 開立診斷證明書
當然就可以 控告對方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歷史案例中
很多人是屬 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你],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