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的$6000都算個人資產? (破產問題)

2011-12-09 12:52 am
今日打電話比我個破產外判問6000,(本人為失業人士,有攞綜緩)
佢話未申請的$6000都算個人資產,
就算我唔申請佢都有權追討6000,同反對我解破,但我話破產署話可以用,
佢話"我先係你破產官,我話係資產就係,我叫你上繳先。"

我法律常識淺薄,但我都覺得佢搵笨,所以上口黎問。
更新1:

如果你所講係事實,一部份人要上繳,一部份不需用,是否有違法律公平性? 同樣為公帑....為何不立法全部一視同仁? 網上資訊各個外判處理都不同,我就覺得就算要上繳,都應退比社會福利處, 點解公帑可以來還債?唔要都唔得? cecimak 你現在是破產人士嗎?你上繳未?你外判要你交年結定月結? 你的處理方法如何? 匿名 網友敬上

更新2:

我昨晚考慮過你的"例子",我認為比喻不對,因為政府不是派遺產,在有條件下派發, 一.要申請二.有限期,過期就取消. 所以未申請.未過戶口又點會係我資產?

更新3:

本來有人來答題,我應感高興,可怕你強烈歧視破署人士,就算囚犯同樣得到分派6000元權利. 而你聲稱曾經破產,$6000只是今年才有,相信并無前例可跟,請問前輩你的法律理句/觀點可在? "但受託人已當你名下有這筆資產,並可以按破產法例所定要求你上繳!" 你呢句如同數學迷題,"當"即為假設,不可當真。未入數就係未收。 事實就係事實,除非香港只講強權不論公理。

更新4:

我未想過你意見2的事,我有排都未解破,只是外判只叫有上繳,并無相討餘地。 我言論不是針對你,破產人士與外判上庭基本站於不利情況, 但不表他們一定對,正如你如說只是法律不夠完善。

更新5:

我不是說你可怕,只是打錯字,我想的說是可惜你......,這個我對你說句對不起. 或者你與我想法完全不同,但是還是有些參考性。

更新6:

我問問題只求真,討論只係交流,非針對任何人,我想知其他人對此事有什麼見解?

回答 (2)

2011-12-09 2:23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未申請的$6000都算個人資產? (破產問題)
答:外判受託人的說法正確!
匿名 網友應該這樣理解,祇要你符合政府發放六千元津貼的資格,則理論上必能成功獲得政府發放!故這六千元已屬你今年內必得之財,所以受託人已能肯定你有這六千元,當他按破產法例所定要求你上繳,你是無法拒絕的,如拒辦可被檢控!

那如問題所言,反正破產者無法保留,可否不去申領呢?答案是可以亦是不可以!此話怎解?
首先這筆錢已鐵定屬你所有,你縱使不主動申領但擁有權仍然歸你!即等同遺產承辦,祇要你是指定的遺產受益人,那即使你未辦妥承辦手續,甚至不知情,該筆遺產的法定擁有權始終屬你名下!不會因你未辦手續便被剝奪的!
這六千元的處境相同,這六千元是政府向每位合資格的人派發的,祇要該合資格的人提出申請便必然獲得!故這筆錢已法定屬他的個人所有(縱使未申領甚至不申領)!
當然如果是一般人認為不需要可以不申領,但破產者則不能!祇要受託人要求將該筆津貼上繳,則該破產者便要依法辦妥!那又說可以不申領?祇要這位破產者自行墊支該六千元給受託人就可以了!這就是為何那受託人聲稱如不申請並上繳則有機會延長破產期了!
另匿名 網友對能夠保留和使用該六千元有所誤解!實情是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的個案,那些破產者無需將這六千元上繳,可以保留自用,因破產管理署長已明言不會作出追討!
但那些交由外判受託人跟進的(即你便屬這類)破產個案,需否上繳的權力在受託人手上!受託人無要求你上繳則可以袋袋平安,但如受託人已作出上繳的要求(即如匿名 網友的情況),則你亦要依法上繳無法拒絕!


2011-12-09 22:09:28 補充:
如果你所講係事實,一部份人要上繳,一部份不需用,是否有違法律公平性?

答:匿名 網友認為世上真有絕對公平的事嗎?真的如此,那真金白銀借錢給你,結果卻因你破產而蒙失損失的債權人,又跟誰說公平呢?
總之擺在眼前的事實就是這樣,你相信與否也好!公平與否也可!事情就是這樣決定了!破產管理署長公告不會向受破產管理署監管的破產個案要求上繳,但外判受託人的個案由受人全權決定!
能否推翻破產管理署長和受託人的決定呢?當然可以,你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當取得勝訴時便有機會改變這個情況了!但當中需要多少法律費用呢?則基本上六千元的十倍都遠不足夠!還不保證一定勝訴!

2011-12-09 22:10:45 補充:
同樣為公帑....為何不立法全部一視同仁?

答:這就要問財政司司長和破產管理署長了,如你真的有財力或方法將這問題交法庭司法覆核,這理由便是最佳的抗辯理據了!
不過這理由雖然充分,但卻未必一定奏巧!因破產管理署長和受託人其實有絕對權力判斷和決定,如何處理所有破產個案!故法庭亦未必會輕易介入和否定破產法例授予他們的權力!

2011-12-09 22:12:04 補充:
網上資訊各個外判處理都不同,我就覺得就算要上繳,都應退比社會福利處,點解公帑可以來還債?唔要都唔得?

答:這筆錢非由社會福利署的賬戶中撥出,為何會有退回社會福利署之理呢?另破產管理署長明令交由外判受託人全權負責,那當然由各受託人自決吧?其實答案亦不複雜,祇得兩個,就是需否上繳!不過其實以外判受託人的個案去估計,要求上繳的將超過八成,無需上繳的相信祇有一至兩成!
這筆公帑政府依財政司司長的建議,依法向合資格的市民發放後,經已非公帑而是市民的私產,那用來還債有何不可?還債跟用來消費於其他地方,有分別嗎?

2011-12-09 22:14:05 補充:
cecimak 你現在是破產人士嗎?你上繳未?你外判要你交年結定月結?你的處理方法如何?

答:在下的破產令早已解除多年了,自然無需上繳!而且在下的個案當年是由署方直接跟進的!

我昨晚考慮過你的"例子",我認為比喻不對,因為政府不是派遺產,在有條件下派發,一.要申請二.有限期,過期就取消.所以未申請.未過戶口又點會係我資產?

答:遺產一說,祇在表明縱使破產者無即時辦承繼的手續,但遺產仍然屬他所有無其他人可以奪走!情況跟現在這六千元一樣,縱使你不去申請,但依例你是有絕對的權力去收取政府這六千元!在下已明言,你可以放棄向政府申領,但受託人已當你名下有這筆資產,並可以按破產法例所定要求你上繳!

2011-12-09 22:15:34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餘下意見請轉往意見欄!

2011-12-09 22:16:04 補充:
即等同你破產期尚餘幾個月便滿時收到一張支票(支票的有效日期是半年),你為免被受託人充公故意不去兌現,打算捱過破產期待破產令解除後才去兌現!可以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發票人給你支票時,已經同意將這筆錢支付給你,故你即時不去入票,名義上當時款項經已屬你!你難道跟發票人說,他給你的支票未兌現便等同他未付款給你嗎?這合理嗎?有可能嗎?
又或者說,僱主以現金發薪給你,但你在破產期間卻拒絕收取,打算破產完結後才提取!那這些你未領的薪金,又算否是你所有呢?如果這樣也可以,那誰都可以藉此避過資產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了!想想就知道問題所在了!

2011-12-09 22:16:51 補充:
故祇要你在破產期間,有任何資產已確定無誤已歸於你名下,則縱使你未即時領取,而署方或許當時不察覺!但算你成功解除破產令甚至多年之後,祇要署方發覺當你破產期間,原來曾有資產已確定屬你卻並未上繳(就算你當時並不知情),一樣可以再次追究要求你交回!何況你現在仍在破產期內?

2011-12-10 22:11:27 補充:
本來有人來答題,我應感高興,可怕你強烈歧視破署人士,就算囚犯同樣得到分派6000元權利.

答:在下不明白匿名 網友這話是甚麼意思!首先有人回答你的提問,不論答案是否你心目中的那一個,始終是對方的一點心意和意見!如你祇願聽自己心中已預定的答案,祇是希望聽到同情你和認同你的意見,那何需發問呢?

在下答題一向以事論事,既然認為在下的意見無用或不合意,但說一聲便是在下自行刪除不會阻礙你的空間和時間!

2011-12-10 22:12:37 補充:
另「可怕你強烈歧視破署人士」又是甚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在下歧視「破產」人士,還是歧視「破產管理署」的人士呢?請問為何會有覺得在下歧視他人之觀感呢?能說明一下嗎?你意思可會是在下不願鞭撻受託人,認同受託人有要求上繳的權利便等同歧視嗎?

另在囚人士同樣能申領六千元有何奇怪?他們祇是失去人身自由,個人資產並非受破產條例之規管!那他們能領六千元跟破產期間之破產者要依法上繳,有何衝突呢?

2011-12-10 22:13:28 補充:
而你聲稱曾經破產,$6000只是今年才有,相信并無前例可跟,請問前輩你的法律理句/觀點可在?

答:申領六千元當然無前例可援!但在破產期間得到財產卻是常有的事,故依破產法例而被要求上繳的情況多不勝數!請問收到六千元和收到遺產,除了數目不同之外,有何分別呢?

2011-12-10 22:14:37 補充:
你呢句如同數學迷題,"當"即為假設,不可當真。未入數就係未收。事實就係事實,除非香港只講強權不論公理。

答:在下祇提供事實意見讓你參考,並已列舉多個例子佐證!你信也罷不信也罷其實跟在下無關!你如認為理據有問題,要駁倒和挑戰的不是我,而是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並非在下說那些資產是你的便是,是破產法例說這些資產屬你便是你,之所以署方和受託人依法有權要求你上繳,而不是在下要求你上繳!請分清主次庄閒!

如你仍然認為署方、受託人或在下的意見無理!非常簡單,你入稟法庭挑戰這條破產法例吧!好幫助廣大仍在破產期間的破產者一個大忙吧!

2011-12-11 19:47:33 補充:
先多謝 港男 網友的意見!

但「可惜」跟「可怕」其實分別不大!在下感到奇怪的是「歧視」二字!還要加上「強烈」二字在前!!

在下於知識中答相關破產問題無一千也有八百條,尚未算私下以電郵發問的那些!有人說在下意見不當或錯誤,在下理解亦明白!
但說到在下以一位曾受破產之苦的前破產者,反去歧視其他破產人士,這說法倒是第一次!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12-11 9:27 pm
條友只系條氣唔順呻下
呢6K除了增加不幸不公等等負面情緒外
毫無好處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8: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08000051KK0052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