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顧員合約 = 普通法?

2011-12-08 7:20 pm
話說小弟入職果陣簽左份臨時顧員合約
而合約表示此合約為三個月,三個月亦為試用期
如果依三個月其中一方想解除合約,要賠一個月糧
小弟係未足一個月辭職
根據勞工法例試用期內頭一個月內辭職都唔需要通知期同通知金
即使簽左顧傭合約頭一個月都係法例行先 (打去勞工處求證)
但辭職時顧主表示該臨時顧員合約並非根據勞工法例,而係根據普通法!
該合約只有我同顧主簽名!
上面有列明顧員資料、薪金、工作時間、終止合約方法、合約時限


請問勞工法例同普通法有咩分別?
上述之臨時顧員合約屬勞工法例還是顧主所講之普通法?

如上述問題為勞工法例,假若本人已通知顧主辭職但顧主不承認顧傭條例中無需通知期及通知金之下而離職會否構成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顧主表示正常情況下顧員是不可解約,因為該臨時顧員合約已簽定為三個月試用期,請問是否屬實?

先謝各位大大!

回答 (2)

2011-12-08 11:35 pm
✔ 最佳答案
如果是僱傭合約必受《僱傭條例》(是勞工法例中關於僱傭關係的法例,勞工法例還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最低工資條例》)規管,《僱傭條例》是成文法~~全部都有相關法律條文,不可能是普通法。

普通法又稱作不成文法,沒有固定法例條文作依據,判決準則會依據情理、傳統道德觀念、宗教信念、行業公認規距及過往案例,以目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仍是成文法與普通法並重的。

你那份"臨時顧員合約"如果不受《僱傭條例》規管的話,就極大機會並非"僱傭合約"而是"承包工程合約"也就是說你與該公司並無僱傭關係。最常見就是自僱工人承包公司外判工作的合約,是受合約法規管的。不同形式的合約內容,是有機會牽涉到普通法的概念。

你想知道你所簽的合約會否受《僱傭條例》規管,建議你拿合約正本到勞工處向職員查問,就會知道你要為這份合約負多少責任。沒看過你合約內容,無人可以肯定給你正確答案。
2011-12-08 10:52 pm

法例規定:僱主與僱員簽訂的合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所以僱主與僱員簽的合約條款,是不能凌駕現行的僱傭條例,僱主明顯是大你,應親往勞工處求助。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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