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小弟入職果陣簽左份臨時顧員合約
而合約表示此合約為三個月,三個月亦為試用期
如果依三個月其中一方想解除合約,要賠一個月糧
小弟係未足一個月辭職
根據勞工法例試用期內頭一個月內辭職都唔需要通知期同通知金
即使簽左顧傭合約頭一個月都係法例行先 (打去勞工處求證)
但辭職時顧主表示該臨時顧員合約並非根據勞工法例,而係根據普通法!
該合約只有我同顧主簽名!
上面有列明顧員資料、薪金、工作時間、終止合約方法、合約時限
請問勞工法例同普通法有咩分別?
上述之臨時顧員合約屬勞工法例還是顧主所講之普通法?
如上述問題為勞工法例,假若本人已通知顧主辭職但顧主不承認顧傭條例中無需通知期及通知金之下而離職會否構成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顧主表示正常情況下顧員是不可解約,因為該臨時顧員合約已簽定為三個月試用期,請問是否屬實?
先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