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義工性質工作後,收取薪酬會否觸犯香港法例??
正常情況下,義工性質應該沒有金錢/物質上的回報
請問有人答到我以下情況犯法嗎?
某政府機構舉辦小型活動,當中另外一間公司會義務性質接待參與活動的小朋友
員工亦以義工名義接待活動的小朋友
事後某政府機構會發出義工證書予所有參與其活動的公司員工
但公司則同時支付薪金予當日參與其活動的義工員工
請問公司及其員工有觸法香港任何法例嗎(或是ICAC有關條例)?如有,是那一條法例呢?
本人近來遇到的真事,只希望沒有抵觸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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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08000051KK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