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J)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文件

2011-12-08 2:46 am
本公司是經營餐飲業,負責聘請員工全都由店舖部門主管負責處理.由於在聘請樓面員工時負責的主管沒有發覺該新聘之員工的身份證是否真偽的情況下,在一次入境處巡查店舖時被發現及當場將持有偽證者拘捕.
目前入境處正式落案告公司,說公司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J(1)條
即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文件.
本公司正相知到,因為公司在不知情況下聘請了這些人士, 如初犯及認罪,罰款應該多少?
急急......

回答 (2)

2011-12-08 10:56 am
那位員工行使假證件來欺騙公司,公司都係受害者,點解會被起訴?
不論主管或雇主,都唔一定懂得分辯真假身份證,
因為冇此技能便會被起訴?
2011-12-08 4:29 am
任何人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J)條,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收錄日期: 2021-04-21 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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