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破產處將我2011年前內所有公積金來還款是否正確?
答:無所謂是否正確!因從署方的角度去看則必然正確,絕無收多之事!當然從一個已破產的小市民的角度去看,卻是另一回事!
因署方奉行的一貫政策,是有還款能力的個案,盡量收取費用去補貼那些還款能力低,甚至完全未還過款的個案!故署方將你原有公積金權益全數用來還債後,將餘額歸入行政費用之列,祇是慣常的做法!你應該慶幸公積金的數目並非太大,否則署方的行政費將遠不止七萬多!
2. 其中包括約7萬元行政費, 點解會咁貴? 如何計算?(我在2002年申請時已交2萬元手續費)
答:行政費如何計算,實際上無人知全由署方黑箱作業下釐訂!幾乎是他說多少便是多少!
要推翻或抗辯並非沒有辦法,就是你自行透過法律行動,要求法庭頒令改變署方的命令!但你要想想單單法律費用已可能不止七萬元,還並非必定勝訴!
或許匿名 網友可以參考一下下列連結當中提及的破產官司新聞!
http://littlematch2048.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809364
事件中主人翁擁有二千多萬資產,因移居外地故一時疏忽欠交八萬五千元的物業管理費!被管理公司呈請破產,他事後得知事件即時解決該筆債務並解除破產令!但被署方收取所謂行政費用,你猜猜行政費是多少!
是二百三十一萬($2,310,000)!署方的計法便是以該觀念去計(有能力者多付)!該破產者自然不忿告上法庭,法庭直斥破產管理署無法無天,並改判該人最終祇需支付七萬元的行政費了事!
從這新聞中匿名 網友應有幾個體會!
第一署方的處事手法和作風,以上述例子去比較,似乎已是常規和相對上不太嚴重了!
第二要討回公道,相信祇能透過法律途徑去爭取!
第三是該宗案件涉款祇八萬五千元,法庭也判署方可收取七萬元行政費!那你的個案涉及金額四十多萬,也收七萬多或許可能不算貴也說不定!
另你提及當年申請破產時交了二萬多元費用,是甚麼一回事呢?
按理自行申請破產,祇需 $9,695元的費用,那些多出來的萬多元,是因為委託律師代辦而添加的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