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該如何解釋

2011-12-08 3:16 am
朋友在夜店喝醉.(已經 醉到無意識狀態..無意識拿了別人皮夾...)

隔天睡醒後發現多了個皮夾 立即交送還警局..
(警方還沒找上門)
聲稱撿到錢包(皮夾當時只有現金沒有任何證件 現金約一萬多元) 
警方有開立拾獲物品單據

但當事人 已經報警 報竊盜罪...
朋友想找當事人,解釋,當事人避不見面,並一切交由警方處理


詢問別的 朋友說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他隔天就交送警局.而且酒醉無意識..並沒有竊盜的意圖..
當下警察也沒扣留朋友也沒有做筆錄..
只有開立拾獲物品單據


請問..之後警方找上門..或者開庭.... 
朋友該如何解釋!!?

這樣算是 犯竊盜罪嘛!??!?
還是只能看後續!?!?

回答 (3)

2011-12-08 4:18 am
✔ 最佳答案
你好

就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竊盜罪是公訴罪

一旦開啟 就要走到結束

2.
你朋友友拿皮包是個事實

那錢有無花掉

假設都沒有 又主動交回

自然無竊盜故意

應該就沒事



以上建議
如有問題可來信或至部落格留言
陳政宏 律師
2011-12-08 8:42 am
請問..之後警方找上門..或者開庭.... 
朋友該如何解釋!!?

這樣算是 犯竊盜罪嘛!??!?

版大您好:

本案的"朋友"可以從下面兩點去抗辯:

1.無責任能力 =>阻卻罪責

刑法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刑法第320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解釋一下,這件事基本上是會以竊盜罪下去處理的,至於該怎麼答辯?你朋友可以說他喝得爛醉,欠缺辨識能力,在行為當時屬無責任能力人,但是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採信這套,那你朋友也可以說,他在事發隔天就馬上將該皮包完整的送到派出所,顯然對該皮包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我覺得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你朋友是不會構成竊盜罪的)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1-12-08 3:19 am
如果可以證實是酒醉無意識的話 再加上第二天他就拿回去了 大約會無罪吧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24: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07000015KK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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