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識法之人,物業被霸佔。

2011-12-06 1:50 am
A與B已離婚,有間聯名物業,被B霸佔住,B另娶妻生了孩子,同住該物業,有領綜援。A因長居國外,1至2年會回香港一次,但不是找不到B,就是B不准他進入。長達10多年,A先前因許多理由無法長期打官司,和解也不成,2011這次才終於因爭執報警。並決定入稟法院。申索多年損失,並要求強制出售房子,斬斷牽扯。目前A無家,只好住社工安排的住處。

我想問:(1.)B霸佔物業犯了什麼罪?
(2.)可以請法官判什麼命令,來賣出房子?並且賣出後獲得金額直接作賠償?
(3.)A是否有勝訴機會?A打算無律師代表。
更新1:

十分感謝cecimak前輩回答, 1. 事實上B單方面離婚,而A則被瞞多年,因為人在國外,B其實有電話但卻說沒有。 2. 綜援好像是有一間自住物業是可以申請的。 3. 那若不能說霸佔,是否可說是侵權呢?或其它說法...? 4. A沒有錢,又不想等待法援審查,A打算先自己寄掛號協議書給B,若他不和解,就進行訴訟。

回答 (1)

2011-12-07 3:12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一確!


(1.)B霸佔物業犯了什麼罪?

答:其實為何 A 及 B 當日離婚時,無一併解決這聯名物業的問題呢?如當日即時處理 A 便無今日之煩惱!

以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去討論,B 既然是聯名業權人之一,又怎能以霸佔一詞去定罪呢?當然另一業權人 A 同樣擁有業權和使用物業的權利,但該如何處理則先要視乎雙方的討論和協議,暫未到犯了何罪的階段!

但另提到 B 作為擁有物業的人卻去申領綜援,則或許會有問題!首先正常情況下,擁有物業資產的人應該不符合申領綜援的條件!未知 B 是否因物業價值較低而能通過資產審查呢?不過這機會非常低!一般情況下除了隱瞞擁有物業資產外,實難以符合取得綜援的資格!
那如 B 確有這不誠實的行為,則他在擁有物業的情況下卻以欺詐的手段去申領綜援,自然觸犯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罪名!


(2.)可以請法官判什麼命令,來賣出房子?並且賣出後獲得金額直接作賠償?

答:如 A 有意透過法律程序去解決!理應先發出律師信給 B ,重申A 業權人的身份和擁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在約定的時間下 A 有權入屋視察;A 可以讓 B 繼續佔用物業,但 B 要支付相關的租金(昔日的租金是否要算另議,但由即日起要交租);還有要求 B 合作將物業出售,或 B 出資向 A 買入全部業權!

假若 B 收到律師信後不予理會,祇抱著繼續霸佔物業自用而妄顧 A 的權益和合理要求時!A 便可以正式入稟法院要求法官頒令強制 B 執行上述幾個要求之一,或直接要求法官頒令強制 B 合作將物業出售和均分售樓得益!

到時 A 可以如實向法官陳述物業被 B 無償佔用多年一事,並訴說 B 無理侵吞 A 合法權益一事!


(3.)A是否有勝訴機會?A打算無律師代表。

答:勝訴機會當然有,但要注意打官司無必勝之理,不少十拿九穩的訴訟最終都一敗塗地!
因勝負主要取決於法官相信那一方,控辯雙方為保障自身權益,都會呈交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法官會審視雙方的理據去作出裁決!
由於法律訴訟涉及不少繁複的法律條文和規限,故由律師代表相信會較為理想!除非本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否則 A 還是委託律師處理為佳!
未知 A 的經濟狀況如何?或許可以嘗試尋求法律援助處的幫助!

2011-12-07 21:10:46 補充:
1. 事實上B單方面離婚,而A則被瞞多年,因為人在國外,B其實有電話但卻說沒有。

答:單方面離婚?那 A 可有收到最終離婚判令呢?或許 A 可以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訴和抗辯,看能否對離婚一事有異議!例如當日 A 因不知情無出庭,那兩人資產如何分配呢?總不能因 A 失蹤便連資產也全歸 B 所有吧?如能成功令法庭重新審視這個離婚個案,則或許更能追究 A 重婚之罪!
縱使最終無法改變已被單方面呈請離婚一事,但其聯名業權人身份仍在,可以繼續追究!其實 A 更可以直接入稟高院挑戰家事法庭的離婚判令無效,不過法律費用非常昂貴!

2011-12-07 21:12:08 補充:
2. 綜援好像是有一間自住物業是可以申請的。

答:要視乎物業價值,試問綜援受助人若擁有價值幾百萬的惟一自住物業!合理嗎?請問 AB 二人聯名持有的是甚麼物業呢?價值多少?如果他們持有的祇是一間僅值幾十萬的唐樓,而且是 B 的惟一居所和所有資產!再配合 B 其他的情況(如收入和家庭環境),則或有申領綜援的機會!
不過在下更傾向相信他以欺瞞的方式去取得綜援!A 可以向社會福利署作出檢舉,或是以這個借口先去唬嚇 B 就範交回物業權益!

2011-12-07 21:13:05 補充:
3. 那若不能說霸佔,是否可說是侵權呢?或其它說法...?

答:可以說是侵權,因 B 明顯無視 A 所擁有的權益!之所以在下於原答案中建議 A 以法律途徑追討應有權益!

4. A沒有錢,又不想等待法援審查,A打算先自己寄掛號協議書給B,若他不和解,就進行訴訟。

答:A 有何打算,即管可以嘗試去辦!不過既然 B 已耍賴了多年,普通一封個人名義發出的所謂協議書,去向必是垃圾桶!

2011-12-07 21:13:29 補充:
試想想,如無法律行動支援,又豈會有人在收到一封普通信後便自願交出袋中的財物呢?正所謂「唔見棺材唔流眼淚」,對這些無情無義的無賴之人,怎能期望他會良心發現自願合作呢?
B 亦應深明 A 的處境和經濟狀況,算準 A 無足夠的財力或知識去爭取權益!故更不會輕易就範呢!如 A 祇以私人名義去要求他合作,更足證 A 確無法或不願透過法律行動,故這做法直如與虎謀皮!注定無功而還,勿謂在下言之不預!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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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05000051KK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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