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搞離婚但可以怎做!?

2011-12-05 3:34 am
有兩個朋友屋企人都想搞離婚, 但都唔知道點做好......

朋友A:爸爸已經係退休人士(過65歲), 媽媽就差唔多50歲, 子女都已經成年, 依家就想搞離婚, 依家住緊個到係向房屋署租既無買到, 但係間屋只得爸爸個名, 咁如果真係離左婚係唔係3個人都要搬走依家住緊個到定係剩係爸爸可以留係到(係3-5個屋黎)?子女係跟媽媽既, 咁可唔可以向退左休既爸爸拎膳養費(如果講資產媽媽就無, 爸爸就係大陸係有一層樓係佢名既)?亦都會唔會因為子女同媽媽有工作能力倒返轉頭要養返退左休既爸爸?如果真係離左婚房屋署會唔會安排返間屋俾子女同媽媽住?

朋友B:爸爸差唔多60歲, 媽媽就差唔多50歲, 子女都已經成年, 依家就想搞離婚, 爸爸已經係4年前離開左屋企音訊全沒, 半年前媽媽有上過律師樓問過有關離婚既事, 律師話因為爸爸4年前走左又搵唔到方法聯絡佢就要登報紙既, 到到近排子女有方法搵到爸爸, 而爸爸亦都同意搞離婚, 子女係跟媽媽既, 咁可唔可以向爸爸拎膳養費(如果講資產媽媽就無, 爸爸就係大陸係有一間公司佢有股份既)?大約金額最多可以問爸爸拎幾多?爸爸亦都洗唔洗為左佢4年前既出走去賠償返個4年黎既支出同生活費?

希望有識法律/曾經都有呢D經驗既朋友回答><"

回答 (1)

2011-12-06 3:53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朋友A:間屋只得爸爸個名, 咁如果真係離左婚係唔係3個人都要搬走依家住緊個到定係剩係爸爸可以留係到(係3-5個屋黎)?

答:以問題中的情況去討論,父母雙方離婚是否要分家遷居,其實由各家人自行決定!如果大家願意,離婚後理論上可以仍然一起居住(當然暫不向房署申報離婚一事,否則非戶主的配偶將要遷離,但子女可以無需遷離)!
假若雙方關係勢成水火,無可能於同一屋簷下生活,那非戶主那位便要搬離(依例亦要向房署申報家庭組合有變一事),子女同樣無需遷離!
但離婚時單位最終誰屬亦有變數,一般情況下如有年幼子女,公屋戶籍一般會歸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在這情況下另一方縱使是戶主也要將戶籍讓出而搬走!不過在這個案中子女皆已成人,不會有這情況出現,故離婚後戶籍仍歸男方!

至於若子女隨母親遷離,那麼理論上由於居住人口的減少,父親應要遷往較少的單位而將原有單位交回房署!以保障不會濫用公屋資源(一人居於大單位)!當然房署如不發覺或懶處理,則仍可繼續居住!


子女係跟媽媽既, 咁可唔可以向退左休既爸爸拎膳養費?

答:子女經已成年,已喪失向父親申領生活費的權利!妻子倒有提出要求贍養費的權利!但由於對方已退休,故單靠積蓄生活相信法庭未必會判下大數目的贍養費命令!


亦都會唔會因為子女同媽媽有工作能力倒返轉頭要養返退左休既爸爸?

答:當然有這個機會,但祇會出現在妻子的身上!子女會否供養父母是天賦責任,但法律上無規定必要這樣做,故供養父母與否由子女自決!而離婚亦祇是父母間的事,跟已成年子女無任何關係!
離婚時雙方的資產如未能達成協議,會由法官按雙方的情況去評定!故如妻子一方的經濟條件較佳,當然有要倒付贍養費給男方的機會!但跟子女便絕無關係!


如果真係離左婚房屋署會唔會安排返間屋俾子女同媽媽住?

答:不會!除非如上文所言,女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才有機會!故這個案中的子女皆已成人,絕無奪取父親公屋戶籍的機會!母親和子女如需要入住公屋,祇能按條件從頭開始申請,並要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才行!



朋友B:可唔可以向爸爸拎膳養費(如果講資產媽媽就無, 爸爸就係大陸係有一間公司佢有股份既)?

答:妻子一方可以提出,如上所言子女已成年不符合申領贍養費的資格!


大約金額最多可以問爸爸拎幾多?

答:金額並無一定,要視乎雙方能否協定,如無法達成協議則交由家事法庭法官,雙方的條件和需要去裁決!在現階段無法得出某些數字!


爸爸亦都洗唔洗為左佢4年前既出走去賠償返個4年黎既支出同生活費?

答:可以向法官提出這事讓其參考,但未必一定有用!因現在討論的祇是離婚的事,法官祇會就目前的事去處理,未必會就另外的生活費作出裁決,更遑論賠償!相反在正式離婚獲判贍養費而對方欠付時,便能告上法庭要他負責!

以個人之見,朋友 B 的個案中恐怕難以如願!因該父親既能失蹤四年,對配偶家人不聞不問,顯屬無情冷酷之輩!故希望向他取贍養費?還要追過往幾年的生活費?豈非椽木求魚的事嗎?在下相信這位「父親」的做法必定是拒絕合作離婚,並再次失蹤!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7: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204000051KK0072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