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是否已"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如果未的話,你與僱主之間仍未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辭職不用通知期亦不用補償代通知金。
已有連續性僱傭合約,合約說明有試用期又沒說明試用期內通知期是多少天的情況下,第一個月內辭職仍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過了第一個月至未做滿通知期這段時間內辭職就得給予僱主7天通知期或補償7天工資作代通知金。
通知期內出現缺勤(無返工),會視作通知期不足,不足的日數要補回代通知金。例如7天通知期你只返了5天,你這5天會有5天工資,但要補回兩天工資給僱主作代通知金。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2011-12-17 11:42:35 補充:
7天通知期實際上最多只須返六天,因為法例規定每星期最少有一天休息日,如果你這7天通知期內有法定假日,仍可以照常放法定假日。除此之外病假、工傷假有醫生證明會俾你放,年假、事假就不容許放了。
通知期內請兩天病假,可以同僱主商量將通知期延後兩天結束,或補回兩天代通知金給僱主,如果僱主不同意延後通知期,就必須補回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