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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公法人的意義: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即為行政主體。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公法人的特色:一、行政組織法在法治國家的意義-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二、公法人在行政組織法上的地位-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法人的意義: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屬於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的特色:1.不進用公務人員a.基於專業性、彈性與精簡需求。b.文教機構與一般行政組織之區別,在獨立性與機動性強,專業與創意要求高。2.採合議制a.設董事會決定重要的工作方針與決策,監事會審查財務。b.財源直接來自國家預算,同時具備民間基金會之活力、效率與彈性,同時又具有公家單位之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