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簡單o來講要符合以下條件:
1. (趨向全部教師)要有學位
2. 中, 英文教師一定要接受過教師培訓(即修讀過教育學位, 或學位+教育文憑/ 教育證書);(大趨勢是各科教師也要接受過教師培訓)
3. 任教普通話科要普通話基準試達標; 任教英文科(除主修英文學生外)一律要英文基準試達標
4. 獲教育署署長批准註冊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 (即要通過身體檢查, 同埋犯罪紀錄等)
*** 教統局網頁有更詳細的資料:
政府的長遠政策,是規定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持有大學學位及受過師資訓練。我們會逐步把副學位程度的中、小學師資培訓學額,升格為大學學位或以上程度。由二零零四/ 零五學年起,所有修畢中、小學師資培 訓課程的人士都持有學位。
任何有意在學校任教的人士,必須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獲教育署署長批准註冊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檢定教員是具備《教育條例》下認可的教學資格及/ 或教學經驗的人士;准用教員則是未能符合這些要求,但仍獲准在指定學校教授指定科目的人士。教師註冊有助維持教學 專業水平。
為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釐定語文能力要求:
釐定語文能力等級是為教師的語文能力提供一個客觀標準,以促進教師的持續專業發展。所有從二零零零/ 零一學年起已經在公營學校或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中、小學校任教的常額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以及在二零零零/ 零一學年起已在上述類別學校任教其他科目的常額教師 ,而在二零零一/ 零二至二零零三年/ 零四學年期間被調派任教英文科及普通話科的教師,須在二零零五/ 零六學年結束前達到教師語文能力 要求。這類教師可循三個途徑達到教師語文能力:獲得豁免資格、修讀 設有內部評核的認可培訓課程或參加公開評核。
所有在二零零一/ 零二至二零零三/ 零四學年期間新入職或重新入職的英文科及普通話科常額教師,須在入職後兩年內達到要求。任何在二零零四年九月起任教英文科及普通話科的常額教師,須在開始任教前達到要求( 課堂語言運用除外) ,並在入職後任教該語文的第一年內達到課 堂語言運用的要求。上述兩類教師可透過申請豁免或參加教師語文能力評核,達到語文能力要求。
目前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要求:
(a) 任教中、小學或專上院校的准用教員: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 任教幼兒園及幼稚園的准用教員: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或同等學歷,包括英國語文(課程甲或乙)及中國語文,並須在不多於兩次考試中獲取;
(c) 任教其他教育課程如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課程的准用教員: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或同等學歷,其中包括英國語文(課程乙)或中國語文,並須在不多於兩次考試中獲取。
檢定教員資格:
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學資格(例如本港的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並且是香港居民(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有效工作簽證),可填寫表格8(檢定教員申請書),申請成為檢定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