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Chi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樓上 Edmond 已經提供相關的資訊讓 Chi 網友你參考!但似乎未深入正面回應問題,故在下特補充希望讓 Chi 網友對發問之事有更多的認識!
1)外判受託人稱政府$6000已立入額外收入,必須上繳,如破產人不去申請,會否違規破產人責任嗎?
答:外判受託人的說法正確!
Chi 網友應該這樣理解,祇要你符合政府發放六千元津貼的資格,則理論上必能成功獲得政府發放!故這六千元已屬你今年內必得之財,所以受託人已能肯定你有這六千元,當他按破產法例所定要求你上繳,你是無法拒絕的,如拒辦可被檢控!
那如問題所言,反正破產者無法保留,可否不去申領呢?答案是可以亦是不可以!此話怎解?
首先這筆錢已鐵定屬你所有,你縱使不主動申領但擁有權仍然歸你!即等同遺產承辦,祇要你是指定的遺產受益人,那即使你未辦妥承辦手續,甚至不知情,該筆遺產的法定擁有權始終屬你名下!不會因你未辦手續便被剝奪的!
這六千元的處境相同,這六千元是政府向每位合資格的人派發的,祇要該合資格的人提出申請便必然獲得!故這筆錢已法定屬他的個人所有(縱使未申領甚至不申領)!
當然如果是一般人認為不需要可以不申領,但破產者則不能!祇要受託人要求將該筆津貼上繳,則該破產者便要依法辦妥!那又說可以不申領?祇要這位破產者自行墊支該六千元給受託人就可以了!
2)外判受託人的權限有多大,有沒有途徑得知他們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呢?
答:外判受託人的權限基本上跟破產管理署一樣,因外判受託人是代表署方行使監管的權力!
當然遇到某些需要使用法定權力或特別權限的(如向入境處查閱破產者的出入境紀錄,要求凍結某些資產和賬戶等),受託人不能直接處理時!受託人可以將該些要求交回署方,由署方的名義去申請和解決!所以破產管理署能行使的權限,受託人理論上都擁有(實質是透過署方去行使)!
破產法例並無詳細訂明署方或受託人那些能做與否,或何謂合理與否!基本上祇要署方和受託人認為有需要查證和處理的,都能向破產者或相關的方向查證和要求交代!簡單地說,即是他們說了算!
3)如覺得不公平,有何途徑可以申訴呢?
答:在破產者的個度,如真的覺得不公平,能申訴的途徑和能做的事相當有限!
首先如真的對受託人的做法感到不滿,是可以向破產管理署長作出投訴!祇要證據確鑿,投訴成立的話,則有機會可以要求另換一位受託人!
但在作出這些投訴前,要先肯定事情屬實和有充分證據在手,否則署方一般都傾向相信受託人一方,不會輕易便接納你的投訴和讓你更換受託人!
那你想想,你投訴受託人後卻無預期效果!受託人知悉你投訴後將有何感想呢?你在餘下幾年破產期卻仍要受這位受託人的監管,那你想會否有好日子過呢?故如無十足把握,勿輕言投訴受託人!
更進一步說,你對破產管理署的做法亦感到不滿,那又如何呢?
理論上你可以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但公署卻無法定權力要求署方改變任何做法,即是祇是廢話!
當然亦可以透過法律行動去挑戰署方的決定!但破產管理署依法行事,要成功推翻署方的決定並非易事!再加上一名破產期間的人,有能力應付高昂的法律費用嗎?
故雖然感到無奈,但我等小市民於一般情況下,亦祇好逆來順受忍氣吞聲地渡過這個破產期吧!
2011-12-01 19:07:04 補充:
多謝 peterchan 知識長的意見補充!
由於在下無法確證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會如何處理,故不敢斷言!但據曾接觸的某些求助個案中,卻曾有下面的這個情況出現!
就是在下答案中曾舉的遺產承辦例子,曾有破產者在解除破產多年後,無記錯好像已解除八至九年!卻突然收到破產管理署函件,表示他在破產期間有一筆資產屬他名下而他無申報和上繳,要求他即時解釋和交出該筆資產,否則會送上法庭提告!
那位已解除破產令的人,當然一頭霧水即時作出了解!方知道原來他當日仍在破產期間時,有某位親友離世留下遺產給他!但他當時並不知情更無辦理任何遺產承辦手續直到如今!
2011-12-01 19:07:41 補充:
問題就在這裡了,破產管理署認為這些資產他雖然並未正式辦理承辦手續,但按遺產承辦的精神卻已屬他名下所有,縱使他未申領都一樣(除非他當日知情並自願放棄,但由於他當時在破產期間縱使願意放棄都不能)!
遂要求他即時交出該筆在他破產期間便已確證屬他名下所有的遺產!而由於遺產於破產期間名義上轉歸他所有,故縱使因當時署方不知情而未有即時充公!但按破產法例所定都可以要求已解除破產令者即時交回,追索期亦不會因破產令已解除而失效!因要求上繳的是破產者於破產期間合法地確定歸他名下所有的財產,相反如他破產期滿後才有這些遺產則無問題!如拒不合作署方有權宣布他第二次破產和將他告上法庭!
2011-12-01 19:08:45 補充:
最後的結果則由於該位網友在得到在下的意見後,並無再將事態發展事後告知,故最終如何無法確定!但署方有權要求破產者(或已解除破產令者)就未收妥但名義上屬他所有的資產,卻是有可能的!
在下非不相信 peterchan 知識長的說法,祇是亦曾有不同的例子出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