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未申請政府$6000,但外判受託人稱已立入額外收入

2011-11-30 5:55 am
1)外判受託人稱政府$6000已立入額外收入,必須上繳,如破產人不去申請,會否違規破產人責任嗎?

2)外判受託人的權限有多大,有沒有途徑得知他們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呢?

3)如覺得不公平,有何途徑可以申訴呢?

謝謝!

更新1:

謝謝peterchan及cecimak的回答及意見,非常仔細的分析。

回答 (3)

✔ 最佳答案

Chi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樓上 Edmond 已經提供相關的資訊讓 Chi 網友你參考!但似乎未深入正面回應問題,故在下特補充希望讓 Chi 網友對發問之事有更多的認識!

1)外判受託人稱政府$6000已立入額外收入,必須上繳,如破產人不去申請,會否違規破產人責任嗎?

答:外判受託人的說法正確!
Chi 網友應該這樣理解,祇要你符合政府發放六千元津貼的資格,則理論上必能成功獲得政府發放!故這六千元已屬你今年內必得之財,所以受託人已能肯定你有這六千元,當他按破產法例所定要求你上繳,你是無法拒絕的,如拒辦可被檢控!

那如問題所言,反正破產者無法保留,可否不去申領呢?答案是可以亦是不可以!此話怎解?
首先這筆錢已鐵定屬你所有,你縱使不主動申領但擁有權仍然歸你!即等同遺產承辦,祇要你是指定的遺產受益人,那即使你未辦妥承辦手續,甚至不知情,該筆遺產的法定擁有權始終屬你名下!不會因你未辦手續便被剝奪的!
這六千元的處境相同,這六千元是政府向每位合資格的人派發的,祇要該合資格的人提出申請便必然獲得!故這筆錢已法定屬他的個人所有(縱使未申領甚至不申領)!
當然如果是一般人認為不需要可以不申領,但破產者則不能!祇要受託人要求將該筆津貼上繳,則該破產者便要依法辦妥!那又說可以不申領?祇要這位破產者自行墊支該六千元給受託人就可以了!


2)外判受託人的權限有多大,有沒有途徑得知他們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呢?

答:外判受託人的權限基本上跟破產管理署一樣,因外判受託人是代表署方行使監管的權力!
當然遇到某些需要使用法定權力或特別權限的(如向入境處查閱破產者的出入境紀錄,要求凍結某些資產和賬戶等),受託人不能直接處理時!受託人可以將該些要求交回署方,由署方的名義去申請和解決!所以破產管理署能行使的權限,受託人理論上都擁有(實質是透過署方去行使)!

破產法例並無詳細訂明署方或受託人那些能做與否,或何謂合理與否!基本上祇要署方和受託人認為有需要查證和處理的,都能向破產者或相關的方向查證和要求交代!簡單地說,即是他們說了算!


3)如覺得不公平,有何途徑可以申訴呢?

答:在破產者的個度,如真的覺得不公平,能申訴的途徑和能做的事相當有限!

首先如真的對受託人的做法感到不滿,是可以向破產管理署長作出投訴!祇要證據確鑿,投訴成立的話,則有機會可以要求另換一位受託人!
但在作出這些投訴前,要先肯定事情屬實和有充分證據在手,否則署方一般都傾向相信受託人一方,不會輕易便接納你的投訴和讓你更換受託人!
那你想想,你投訴受託人後卻無預期效果!受託人知悉你投訴後將有何感想呢?你在餘下幾年破產期卻仍要受這位受託人的監管,那你想會否有好日子過呢?故如無十足把握,勿輕言投訴受託人!

更進一步說,你對破產管理署的做法亦感到不滿,那又如何呢?
理論上你可以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但公署卻無法定權力要求署方改變任何做法,即是祇是廢話!

當然亦可以透過法律行動去挑戰署方的決定!但破產管理署依法行事,要成功推翻署方的決定並非易事!再加上一名破產期間的人,有能力應付高昂的法律費用嗎?

故雖然感到無奈,但我等小市民於一般情況下,亦祇好逆來順受忍氣吞聲地渡過這個破產期吧!

2011-12-01 19:07:04 補充:
多謝 peterchan 知識長的意見補充!
由於在下無法確證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會如何處理,故不敢斷言!但據曾接觸的某些求助個案中,卻曾有下面的這個情況出現!

就是在下答案中曾舉的遺產承辦例子,曾有破產者在解除破產多年後,無記錯好像已解除八至九年!卻突然收到破產管理署函件,表示他在破產期間有一筆資產屬他名下而他無申報和上繳,要求他即時解釋和交出該筆資產,否則會送上法庭提告!

那位已解除破產令的人,當然一頭霧水即時作出了解!方知道原來他當日仍在破產期間時,有某位親友離世留下遺產給他!但他當時並不知情更無辦理任何遺產承辦手續直到如今!

2011-12-01 19:07:41 補充:
問題就在這裡了,破產管理署認為這些資產他雖然並未正式辦理承辦手續,但按遺產承辦的精神卻已屬他名下所有,縱使他未申領都一樣(除非他當日知情並自願放棄,但由於他當時在破產期間縱使願意放棄都不能)!

遂要求他即時交出該筆在他破產期間便已確證屬他名下所有的遺產!而由於遺產於破產期間名義上轉歸他所有,故縱使因當時署方不知情而未有即時充公!但按破產法例所定都可以要求已解除破產令者即時交回,追索期亦不會因破產令已解除而失效!因要求上繳的是破產者於破產期間合法地確定歸他名下所有的財產,相反如他破產期滿後才有這些遺產則無問題!如拒不合作署方有權宣布他第二次破產和將他告上法庭!

2011-12-01 19:08:45 補充:
最後的結果則由於該位網友在得到在下的意見後,並無再將事態發展事後告知,故最終如何無法確定!但署方有權要求破產者(或已解除破產令者)就未收妥但名義上屬他所有的資產,卻是有可能的!

在下非不相信 peterchan 知識長的說法,祇是亦曾有不同的例子出現過!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12-01 7:08 am
小弟剛好呢排有好多solit 攞有關$6000嘅legal opinion. 兩位都係小弟好朋友, 所以小弟僭越, 補充兩位嘅答案, 望能為錦潻花.

2011-11-30 23:08:25 補充:
如果破產者 (簡稱B)攞咗呢$6000, 就必然要上繳受託人 (簡稱T)啦, 無問題.
但如果B唔攞咗呢$6000, 又點呢? 字面睇, 該6k係B破產期嘅額外收入, 屬B嘅財產, 所以及應該要上繳. 但法律上, 該6k係一個應收賬 (account receivable), 而唔係資產 (asset). 在正式入落B戶口前 (或B去銀行兌現支票前), 係唔屬於B嘅. 所以如果B唔申請攞, 雖然筆錢係政府一定會俾B嘅, T都係唔可以迫佢申請攞嘅. 一個比喻: 有人爭B錢, B理應收番條數, 然後上繳俾T. 但如果B唔去追數, T係唔可以强迫佢追數嘅.

2011-11-30 23:08:42 補充:
T亦唔可以强迫B另外搵6k嚟填咗條數, 當係上繳咗. 因為就算B另外搵6k嚟填咗條數, 該應收賬仍然存在, T仍然可以再次要B上繳 (除非 T應承收咗6k後唔再追B - 唔會咁順啦…).

2011-11-30 23:08:56 補充:
因此, 如果B堅持唔申請攞呢6k, T就只有向法庭申請一張garnishee order, 對象係政府, 先可以從政府度直接攞呢6k.

2011-11-30 23:09:15 補充:
如果B重有幾個月就破產期完結, 理論上B可以堅持唔申請攞, 搏T唔夠時間向法庭申請garnishee order, 待破產期完結後先申請攞, 咁呢6k就係B嘞. 因為如上說, 該6k並非B嘅asset, 所以在破產期完結後, T係無權再掂嘅 - 情況係唔同B同老婆有層樓, 老婆唔肯賣又唔肯買, 到B破產期完結後, T仍可釘住呢層樓, 直到收到半層樓錢.

2011-11-30 23:09:36 補充:
我話理論上啫. 實際上T係唔會向政府發garnishee order嘅 - 咁鬼煩, 下次政府實唔揾佢做trustee - 但係, T可以話B唔合作, 向法庭申請延長佢破產期, 廹B申請攞, 肉在砧板上, B無得反抗. 所以正如cecimak知識長所講, 逆來順受, 上繳啦!

2011-11-30 23:10:55 補充:
小小愚見, 請兩位好朋友指正!
2011-11-30 6:12 am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在破產期間所取得財產的詳細資料;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而早前破產管理署署長已發出聲明,就他作為受託人的個案而言,不會申索有關破產人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至於並非以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個案,則須視乎個別受託人的做法而定;

所以決定權是在外判受托人手裡的;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20: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29000051KK0088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