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與勞基法

2011-11-28 6:59 pm
我在今年8月底左右應徵一間彩券行正職人員

有一點我覺得很奇怪是
從我開始上班以來
公司只叫我寫了一份人事資料表(含匯款帳號)
然後連員工守則規範都沒有
是我之前在別間店PT時那位小姐才給我看

我有聽這間店之前的店員說
公司在她做滿三個月後
無預警叫她做到當月15號
因為業績不好
而且如果業績沒有達到一定目標
還會被扣薪資

我想請問:
每天工作11小時 (一 ~ 六) 月薪23000+全勤1000 這樣合法嗎?
公司沒有保勞健保 但有補貼健保費500
業績不到就要扣薪 這合法嗎
(員工守則裡有註明 業績超過目標有獎金 不到則要扣薪)
而且好像收到假鈔(電煤沒有驗鈔機)員工要自行吸收 這樣合法嗎?
(目前是還沒收到 但是很怕)

這間店的業績都在標準上下徘徊
我很怕等我到三個月公司也會叫我走人
(我是9月中左右開始算正職)

謝謝各位

回答 (3)

2011-12-06 8:39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版大你好...
問題一....首先解釋勞健保問題1.勞保部分~~員工未滿5人以上,勞保屬於自願投保,若屬於5人以上就屬於強制投保,故5人以下公司若不願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勞工投保則不違法,但是若屬於5人以上,則必須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勞工投保...2.員工未滿5人以上,雖說勞保有自願及強制之分,但僅限於勞保部分,健保,就業保險及勞退金之提撥,均不限於員工人數5人以下之限制,公司通通必需替勞工辦理加保及提撥勞退金. 問題二.每天工作11小時 (一 ~ 六) 月薪23000+全勤1000 這樣合法嗎?1.單單以工資來說不違法,因為已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最低)月薪17880元規定.
2.工作時間則違反勞基法規定,請參閱以下勞基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問題三...業績不到就要扣薪 這合法嗎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四...好像收到假鈔(電煤沒有驗鈔機)員工要自行吸收 這樣合法嗎?違反公平原則,勞工並非專業人員,公司應提供其相關設備供檢查,若公司已提供相關設備,而因勞工未遵守工作規則,導至收到假鈔雇主應宜透過司法程序要求勞工賠償. 問題五...很怕等我到三個月公司也會叫我走人...勞工未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定者不得解雇(開除)勞工,雇主若以你業績未達標不勝任工作而解雇你,請速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發放資遣費及非自願立職證明.
祝順心
2011-11-28 7:14 pm
以違反三項勞基法條文

可舉證後去勞工局申訴

至少可以保障就業服務法.勞基法.勞健保的權利

老闆叫你走你可以不走

因為員工若遇上不合理扣薪

可舉證後申訴

向勞工局提出來

會先調解調解不成在由檢察官調查

法官裁判.


收錄日期: 2021-04-21 15:0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28000015KK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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