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43條 疑問

2011-11-26 10:54 am
您好依照條例如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
重點來了 我剛好160公里(該路段限速100公里)
這樣有算嗎?
60公里以上??? 我沒有以上 是剛好!
條文上沒有(含)這個字
這樣算嗎?
請有經驗的大大回答
罰單已經寄來了.....個人覺得有爭議!

若是要建議我交通裁決 就謝謝您的回覆!
感恩!
更新1:

若確認為警察開錯 該如何處裡? 投訴媒體?向原單位反映重開?請監理單位協助?交通法庭裁決?

更新2:

道路限速譬如60公里 所以依照宏達大師的理論 道路限速是59? 我記得國小數學教的 60以上 是不包含60 61才算 因此我才會有此疑問 所以.以我的案例來看 該路段159公里才不適用43條例? 這樣的限速規定覺得有點怪 是否應該為161公里才適用? 我這樣解讀 是否有爭議空間????

更新3:

恩 心裡有數了

回答 (6)

2011-11-27 2:32 am
✔ 最佳答案
一.只要你對被開罰之交通違規罰單有疑問或認為
有爭議~你都可依法檢具理由向原開罰單位提出申訴.

二.如果申訴遭駁回~你仍認為處罰不當.
可檢具理由向管轄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

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公里 以上
未滿80公里.
解:60公里以上為(含60公理)
未滿80公里為(79.9公里不滿80公里)
也就是說:60公里以上是含60公里~未達則是59.9未滿60.
你剛好超速60公里的門檻就是以60公里以上開罰.
都是以此為基準裁罰.其裁罰數據與酒駕類似.

四.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二項 第五項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公里 以上
未滿80公里.

機器腳踏車或小型車:
法定15日內繳納=>8000.
逾期30日內繳納=>8800.
30日以上60日內=>10400.
逾期60日以上繳=>12000.

大型車:
法定15日內繳納=>12000.
逾期30日內繳納=>13200.
30日以上60日內=>15600.
逾期60日以上繳=>18000.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2.記違規點數三點。3.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4.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如為警察開錯條例或所開與事實相悖離~
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依規定提出申訴.
如為筆誤或錯植姓名之類~則不影響該罰單之法定效率.





2011-11-27 15:33:27 補充:
這不是我的理論~而是政府規定使用的數據.
你的解讀~很多人都曾經有過相同的疑問.
但是事實卻是政府法令公告實施的算數.
如果你還是無法理解或是不明白~你可以檢具理由申訴.

酒駕為例:
0.25以上未滿0.40
就是含0.25~0.39

0.40以上未滿0.55
就是函0.40~0.54
參考: 宏達+交通法規, 宏達
2014-10-21 6:05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05-17 10:29 am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4-18 2:39 pm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16.pixnet.net/blog
2011-11-27 2:41 pm
所有法律用詞中的以上或以下都是包含本數,所以60公里以上當然是包含剛好60公里,今天反過來說罰則上是罰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如果裁罰最低金額6000元,你認為罰款金額應該不包含6000元而要罰6001元嗎?


收錄日期: 2021-04-30 16:18: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26000010KK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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