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
重點來了 我剛好160公里(該路段限速100公里)
這樣有算嗎?
60公里以上??? 我沒有以上 是剛好!
條文上沒有(含)這個字
這樣算嗎?
請有經驗的大大回答
罰單已經寄來了.....個人覺得有爭議!
若是要建議我交通裁決 就謝謝您的回覆!
感恩!
更新1:
若確認為警察開錯 該如何處裡? 投訴媒體?向原單位反映重開?請監理單位協助?交通法庭裁決?
更新2:
道路限速譬如60公里 所以依照宏達大師的理論 道路限速是59? 我記得國小數學教的 60以上 是不包含60 61才算 因此我才會有此疑問 所以.以我的案例來看 該路段159公里才不適用43條例? 這樣的限速規定覺得有點怪 是否應該為161公里才適用? 我這樣解讀 是否有爭議空間????
更新3:
恩 心裡有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