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的請款時限

2011-11-25 9:43 pm
我最近兩年幫一家翻譯公司做翻譯的工作,我在2011年1月將2010年的工作整理好並開立INVOICE向翻譯公司的會計部門請款,結果過去11個月會計部門都不聞問,最近突然向我說,它們只會付2010年下半年的工作的款項,因為2010年的稅務年度已經結案。想要請問這樣是否違法,香港的法例是怎麼規定這些服務的債權的時效的。
另外,當我過去11個月忙著追討2010年的請款,他們把訂單條款改成超過3個月不開立發票就不付款,這樣是否也是違法,相關法例又是怎麼規定的。

回答 (1)

2011-11-26 3:38 am
✔ 最佳答案
你可以告訴那個客戶三個字, 就是:「法庭見!」, 因為根本就沒有條例說「可以因稅務年度完結就可以拒絕付款」

舉個例子, 假如我是工程分判商, 樓宇的建築期是兩年, 是在樓宇動工前計算期限, 還是樓宇完成後才計算期限??

另外, 已簽訂的合約不能單方面更改條款.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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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25000051KK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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