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兩年幫一家翻譯公司做翻譯的工作,我在2011年1月將2010年的工作整理好並開立INVOICE向翻譯公司的會計部門請款,結果過去11個月會計部門都不聞問,最近突然向我說,它們只會付2010年下半年的工作的款項,因為2010年的稅務年度已經結案。想要請問這樣是否違法,香港的法例是怎麼規定這些服務的債權的時效的。
另外,當我過去11個月忙著追討2010年的請款,他們把訂單條款改成超過3個月不開立發票就不付款,這樣是否也是違法,相關法例又是怎麼規定的。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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