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叫我爸爸宣誓話d金器是佢托我保管, 甘得5得?., 我怕會觸犯法例?
答:閣下的問題要分兩部分去討論!
首先你破產時因名下有保管箱,會被破產管理署充會箱中的有現金價值物品,如外幣、金器、珠寶首飾、名錶、股票債券等!
至於你要求令尊宣誓金器屬其所有,當然會加強能取回金器免被充公的機會!但要考慮這事最好屬實,因如非實情則令尊這個行為便涉及不誠實申報(發假誓)和使用虛假文書(因要在誓章上簽署作實)兩項刑事罪名!萬一東窗事發則累及慈父誤墮法網你又於心何忍呢?
對於匿名 網友的這個遭遇,在下當年申請破產時亦有相同的經歷,祇是細節略有不同!相信可以跟匿名 網友你分享一下!
在下當年破產時忘記了跟家母聯名使用保管箱!其實保管箱是家母自行開設使用和付費,加上在下 的名字祇為多個人能開箱,故在下一時不察這保管箱亦無向破產管理署申報!
結果是署方透過銀行申報再聯絡在下,才醒覺這事!那祇好在署方的監控之下開箱,如上所言箱中之物全屬家母所有,在下無任何物件存放其中!結果當中的金器首飾便如你一樣,被署方全數清點後充公,而其他屋契股票則交回家母,保管箱也要即時中止不能再用(因有我的名字登記)!
由於該些金器屬家母婚嫁之物,和先父留下給家母紀念之首飾,價值其實不高但紀念性非常高!祇好硬著頭皮要求署方發還給家母,說來好運(或許是該些物品價值不算太高),經向署方解釋過後,署方祇要求在下宣誓該些物品全屬家母所有,便全數發還否則在下實無顏面見家母!
由於該些金器屬家母婚嫁之物,和先父留下給家母紀念之首飾,價值其實不高但紀念性非常高!祇好硬著頭皮要求署方發還給家母,說來好運(或許是該些物品價值不算太高),經向署方解釋過後,署方祇要求在下宣誓該些物品全屬家母所有,便全數發還否則在下實無顏面見家母!
但在下的情況,跟匿名 網友有些微的差別!有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第一在下的保管箱是跟家母聯名,費用亦是由家母的賬戶中支付,故大大加強了箱中物屬他所有的可信性!不知匿名 網友的情況是否相同,即保管箱是你名下還是跟令尊聯名呢?
第二家母涉及的金飾全部年代久遠,加上價值和數量都不算太多,故相對容易該署方信納她是物主和無意充公!未知匿名 網友被暫時充公的金器又如何呢?
第三是當年祇要求在下這位破產者宣誓,無需家母宣誓,故家母無違法與否的後顧之憂!當然在下並非認定匿名 網友要求令尊宣誓一事祇為幫你,但建議你要好好考慮才決定!
2011-11-25 14:49:56 補充:
那既在宣誓當日早已表明保管箱中物件非破產者所有,並已得到當時監誓者確證亦無異議,即表示對方接納這個說法!
那便據理力爭要求政府發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