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批評選民登記制度千瘡百孔,建議選民登記時要出示住址證明。」
基本法不是保障香港永久居民個個有選舉權嗎?請問基本法哪一條有住址歧視??不能出示住址證明就被剝奪選舉權嗎?
例如,
(1)1個收租佬,18區都有物業,要任何一個區的住址證明他都有!但他可能天天住在外地.
(2)1個又老又窮租客,又無銀行戶口,水電單收租佬交,365日住在選民登記地址,但不能出示住址證明.
(3)流浪漢,以及,在外移民香港永久居民拿甚麼住址證明啊?
(4)日日留宿女朋友家,不住在自己有住址證明既選民登記地址,算種票嗎?
(5)有幾個家,幾個女朋友,應申報哪一個地址?
以上例子,哪一個算種票?又,如何保障基本法賦予香港永久居民的選舉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