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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 2011/10/25-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或先購後售致出售時有2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故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摘錄自 2011/9/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國稅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經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公告認屬者,得不列入課稅範圍。摘錄自 2011/7/29-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及稅率之計算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國稅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原所有權人於簽訂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因此,凡於本條例生效後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者,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摘錄自 2011/6/1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上路符合條件之自住客不受影響 該條例第5條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不動產,訂有排除課稅條款,對於以自住為目的之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所有權人如因換屋需求,於2年內將符合前開條件之房地出售,但係採先買後賣之方式,以致於同時持有2戶房地,只要在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房地,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原因,致需出售前開新房地者,得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經同意後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您說的條件不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
必須先將戶籍遷入後、再出售、並向國稅局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啟善會計事務所(桃園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