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簽訂

2011-11-20 7:41 am
馬關條約簽定時台灣人的心聲

回答 (4)

✔ 最佳答案
版主你好
雖然國土淪喪,但中國人民時時刻刻都在盼望收復台灣。1927年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曾照會各國:“中國前政府與外國政府、公司及個人所訂立之不平等條約及協定,既無存在之理由,國民政府于最短期間內廢除之。”這個照會使國人一度看到了廢除《馬關條約》、收復台灣的希望,但這一美好願望很快隨著蔣介石“攘外必先安內”政策的出籠化為泡影。   從淪陷之日起,台灣人民一刻也沒有泯滅對祖國的拳拳之心。在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1928年在上海成立了由謝雪紅等人領導的台灣共產黨。此後幾十年間,臺共的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1938年,台灣同胞李友邦、張畢來等在大陸創建了“台灣義勇隊”,在周恩來和國民黨愛國將領黃紹的支援下,投身抗日戰爭和台灣解放的事業中。   1940年4月初,國民參政會參政員董必武、張瀾等人聯名向國民政府提議:廢除《馬關條約》,收復台灣。這份提案表達了海內外四億五千萬中國人的心聲!
參考: 自己+網路
2012-05-08 8:30 am
回答內容都不在簽訂條約的當下(1894),全是1920年以後的事,且內容根本就是剪自大陸網站,所提的人除了謝雪紅以外,沒半個臺灣人,根本就是答非所問。
2011-11-21 3:42 am
當時的台灣人主要都是從大陸移居的閩客人士,他們都認同自己大清國民的身份,認為馬關條約是清廷把他們出賣。
http://www.rti.org.tw/Taiwan/TaiwanHistory.aspx?id=295&Month=5
日期:1897/5/8
根據馬關條約,今日為台灣人選擇國籍的最後日子
決定國籍的最後日子


台灣人的賣身契──「馬關條約」第五條規定: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規定視為日本臣民(下略)。」
依條文僅規定台灣人有選擇居住的自由,沒有賦予選擇國籍的自由。走不了的便需放棄滿國國民的身份,而成為當然的日本臣民。
決定國籍,無疑是一項痛苦的抉擇,「生為台灣人,郤不能做台灣人」,要被迫變賣祖宗產業離去或留著做敵國的子民,何去何從……令人困擾;而且又謠傳日本人將來要強剪男人髮辮、解開女人纏足,禁止吸食鴉片……等等,大家更惶恐不安,因為留辮子、結纏足、吸鴉片已是當時台灣人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面臨將被束縛及改變,面臨此變局,忐忑不安的心情可知。當然,那些達官貴人在這「最後日子」前,已席捲細軟潛離台灣。搭不上船的人,只得留下做大日本帝國的新附之民了。
「大家若嫌稅貴,儘可退去台灣吧!」「若是反對同化政策,須要退出台灣」……竟成了以後日本官員的口頭禪;無怪乎,蔣渭水在 1924 年的「隨感錄」做如此的冷嘲熱諷:
「……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日清媾和條約批准以後,……對台灣人民給與二年退去期限,這是中國替台灣人對日本要求所得的權利,……三十年五月九日以後依舊住的台灣人,自然是願意做日本國民的意思了。不但自己這樣想,連日本政府也是看做這樣的哩!所以現在日本籍的台人,是已經做了三十年的日本百姓。而今台灣人的政治運動,是要促政府改善政治上的弊端,可說是一種愛國的行動。這國民的政治運動,乃是國民的權利,也是國民的義務啦!怎麼叫這政治運動的台灣人,宣告退去的壞話呢?這句話實在是『非同小可』的呀!以身食國家之祿,對人民說這話,實在難免無責咧!……日本自領台至今,已經有三十年了,在這時候,還要對台人宣告三十年前的退去命令,是有什麼必要呢?豈不表示這三十年來的治台政績,全沒有進步嗎?」
2011-11-20 7:48 am
阮若打開心內的門,就會看見故鄉的田園,雖然路途千里遠,總會暫時給阮思念想要返,故鄉故鄉今何在,望你永遠在阮心內。阮若打開心內的門,就會看見故鄉的田園。


收錄日期: 2021-04-20 11:50: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19000016KK0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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