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存證函說我無故曠職,雇主指控是否構成誹謗罪?

2011-11-20 12:12 am
請問法學大師,

起因是雇主舉辦員工旅遊,他卻安排我去受訓,發當月薪水時,扣除我未參加員工旅遊的薪資,他說因為他們出去玩那幾天,公司沒開門也沒給我工作所以不給薪水,我聽了火冒三丈一狀告到勞工局去。

勞資關係課已認定那些扣款屬不當扣薪,違反勞基法14條1項6款,然後我跟勞工局的人說我不幹了。勞工局的人就請我申請調解然後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內容如下:
工作X個月以來公司持續不當扣款,自即日起依勞基法14條1項6款終止勞動契約。因終止勞動契約歸責於雇主,故免除雇傭契約所有賠償。

雇主竟不認錯,還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如下:
本律師茲據XXX負責人OOO委稱: 台端於XXX年XX月XX日起,即無故繼續曠職至今,已達5日,依勞基法12條1項6款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XXX茲以本通知之送達,作為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敬請台端於函三日內到本XXX辦理離職手續,逾期,本XXX將台端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行退出,並保留對台端之損害賠償追求權。經核有關資料屬實,爰代通知如上。

我先發存證信函給他說我將依法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勞工局也說以雇主收到存證信函那天為離職日,我隨後又去問律師說如果雇主要告我違約求償會成立嗎? 律師說完全不會,因為我是依法終止契約,如果我是無故離職才會成立。

我想問的是雇主發的存證信函的內容算不算不實指控? 我懷疑雇主不敢給他的律師看我發給他的存證信函,我合法離職,卻說我無故離職。這算誹謗嗎? 我可以告雇主什麼?

回答 (4)

2011-11-20 1:56 am
✔ 最佳答案
如此情況,勞方已經用【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在先了
於勞方【存證信函】聲明不幹之日勞僱關係就已經不存在了
換言之,勞僱關係終止之日起,勞方已經沒有向資方提供勞務的義務
也就是勞方也『無「職」可「曠」』啦!何來連續曠職5 日呢?
這麼簡單也「毫無爭議」的法律時效問題,律師怎會不懂?
你的存證信函內容是大有爭議的,【存證信函】不是寫文章,沒有抓到重點等同沒寫或未必有效
缺一句話「即日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律師發函指控不實也不會構成誹謗罪(針對性是你一人而已,沒有公然指控就不算誹謗呀)
你只須舉自己發的【存證信函】對抗(反證)就對啦
2014-08-16 2:30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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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12:48 am
是這樣子? 那真期待他趕快去告。
2011-11-20 12:31 am
存證信函 只是通知而已
不能算指控~

他有去法院按鈴申告 這才算告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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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19000016KK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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