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學大師,
起因是雇主舉辦員工旅遊,他卻安排我去受訓,發當月薪水時,扣除我未參加員工旅遊的薪資,他說因為他們出去玩那幾天,公司沒開門也沒給我工作所以不給薪水,我聽了火冒三丈一狀告到勞工局去。
勞資關係課已認定那些扣款屬不當扣薪,違反勞基法14條1項6款,然後我跟勞工局的人說我不幹了。勞工局的人就請我申請調解然後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內容如下:
工作X個月以來公司持續不當扣款,自即日起依勞基法14條1項6款終止勞動契約。因終止勞動契約歸責於雇主,故免除雇傭契約所有賠償。
雇主竟不認錯,還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如下:
本律師茲據XXX負責人OOO委稱: 台端於XXX年XX月XX日起,即無故繼續曠職至今,已達5日,依勞基法12條1項6款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XXX茲以本通知之送達,作為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敬請台端於函三日內到本XXX辦理離職手續,逾期,本XXX將台端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行退出,並保留對台端之損害賠償追求權。經核有關資料屬實,爰代通知如上。
我先發存證信函給他說我將依法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勞工局也說以雇主收到存證信函那天為離職日,我隨後又去問律師說如果雇主要告我違約求償會成立嗎? 律師說完全不會,因為我是依法終止契約,如果我是無故離職才會成立。
我想問的是雇主發的存證信函的內容算不算不實指控? 我懷疑雇主不敢給他的律師看我發給他的存證信函,我合法離職,卻說我無故離職。這算誹謗嗎? 我可以告雇主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