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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該條款是由國民大會所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而適用。該《條款》於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總統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背景國民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但在抗日戰爭剛結束的同時,中國共產黨軍隊的勢力逐漸擴大。於是蔣介石在7月4日向南京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並於次日公佈,從此全國進入了「動員戡亂時期」。1948年4月,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為擴大總統權力,國民大會代表提議要修改剛剛生效不到4個月的《憲法》。 但修改《憲法》又怕失掉民心,磋商的結果認為最好的辦法莫過於「為於暫不變《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張群、王世傑等721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於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4月18日,大會正式通過該案,並於5月10日實行,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
條款內容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 [1] 或第43條 [2] 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戒嚴令】
「緊急狀態」過去稱作「戒嚴」,實行時會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發布「戒嚴令」執行。現在先進國家多數會把權力下放至國會,讓國會通過實施「緊急狀態」,再由國家元首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
危機程度不同,所採取的緊急狀態的辦法也不同。如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灣省實施「台灣省戒嚴令」,至1987年7月15日解除之時,共延續了38年之久,據知這是目前爲止全世界施行時間第二長的戒嚴(僅次於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戒嚴),至今仍然對台灣政治與社會有著相當深入廣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