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以前的公司工作做行政助理....整理文書資料...
但因為他似乎發票有問題...呈報甲方與國稅局的發票不同....
但前老闆說....他都不知道....都是我自己弄得...星期一要開偵查庭了..
請問我該怎麼回答....
當初調查組幫我做筆錄的時候...我也是說我不知情....她們也說我一個月才領18000~20000不等薪水怎可能做這種事....可問題是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該如何... 拜託諸位大大...給予建議...謝謝
更新1:
根據樓下的2位大大...我忘記說明了... 他的造假部分...是指...他需要提供工程所需購買發票資料影本..給甲方作為依據.. 並不是前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只是說前老闆提供給我的發票...我將其彙整送至甲方... ...另外我前同事...是否能成為我的證人...證明我並不知情...因為他說得很離譜... 好像公司是我開的一樣... 另外法扶會...我有去電嚕...昨天打了本周預約額滿......偏偏...星期一就開偵查庭了... 很難過..領一點點小薪水...還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