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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遭到起訴的罪名,通常會較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較為嚴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風險。舉例而言,一名刑事被告可能被指控某一種重罪,而此種重罪在美國將需要於州監獄中服刑。但是被告認罪協商後,其可能被以輕罪加以定罪,而免去此等牢獄之災。不過,認罪協商的機制也會使被告律師陷入兩難的局面,在此機制中,他們必須要選擇繼續為他們的當事人積極為無罪之抗辯,亦或是與檢察官維持良好的關係,使當事人可以獲得較為有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