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有期徒刑30天,得以易科罰金,一天以一仟元換算(等於罰金3萬元)
一般來講,有期徒刑好像比較嚴重,但若是有期徒刑天數比拘役天數少,又可以易科罰金的話,那麼B是不是比A判的較輕呢?
不好意思,我沒有寫清楚 我是指相同的罪名之下來做比較
麻子哥: 倘若你犯了罪,A和B兩種判決讓你選的話,你會選擇哪一個呢?
袁崇煥: 謝謝您的更正 我只是想知道拘役和有期徒刑,哪一個較嚴重?為何易科罰金的話,兩者都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呢? 折算金額一樣都是一天一仟元的話,為何還要分拘役和有期徒刑兩種科刑?
執法悍將: 謝謝您為我這麼詳細的解說^__^ 但是....我的問題和各位所想的方向有點出入..... 我在法院的判決書公告看到不同兩人犯了相同的罪名,但是科刑不一樣 甲被判拘役8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被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為這兩個案件分別是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所以判決結果不一樣。 請問甲和乙,哪一人被判的較重?哪一個法官較狠?
執法悍將: 您且息息怒啊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對法律一竅不通 最近在某論壇看到網友們在討論一罪一罰的問題,才很好奇台灣對於判刑的標準何在?好像法官自由心證的比重很重,在科刑範圍內,法官想判重或判輕都隨他高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150895&r=10&p=3 我的確是表達錯誤,我不該問哪一人被判的較重。因為犯罪動機、犯後態度、..都不相同,無法拿來做比較
(接上面補充內容) 我要問的是: 處拘役8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上兩種刑罰比起來,哪一個較重?單純就刑罰本身而言,不論其罪名。
執法悍將: 您還是不能接受我的補充發問嗎? 您打了這麼多字,不要自砍回答啦,好可惜哦。您要我自行移除問題嗎?
小布小姐: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有些罪的科刑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 既然拘役最長是120天,那麼,2年以下的拘役和120天差很多耶 雖然科刑是2年,但是實際執行最長卻只能120天,那為何不寫處4個月(含)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呢?
小布小姐: 請問拘役主刑最重可加至120日,是指一罪最重可加至120日嗎?若數罪併罰時,最重可加至幾天呢? 若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來說,數罪併罰拘役最重也是120日嗎?還是2年以下?
在執行不論是拘役或徒刑,都是拘束人身自由+強制勞動, ========================== 那麼這兩者的分別就只在於受刑的場所不一樣而已,一個是在看守所,另一個是在監獄 為何不統一關在同一個地方就好了?為何要分看守所和監獄?為何要分拘役和有期徒刑?不都是一樣要服刑或是可以易科罰金嗎? 在刑事紀錄裏面拘役不算是前科,有期徒刑算前科。
台灣因為監獄人滿為患,所以拘役跟徒刑沒做什麼區分,就是關+勞動! ================================ 為什麼監獄人滿為患,所以拘役就得跟徒刑一樣做勞動呢? 台灣的犯罪率很高嗎? 我曾問過一位高等法院的書記官,問他台灣有前科紀錄的人比率高不高,多不多? 他說,有前科的人應該是少數吧 到底台灣有前科紀錄的人多不多啊?
處拘役6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這樣看你認為哪個重? ================================================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一樣重..... 若一樣重的話,我實在是不懂為何要有拘役和有期徒刑這兩種刑罰? 這裏是台灣又不是大陸.....
2月和7,8月最多也只差3天而已,頂多就是多付3仟元而已嘛 若只是區區幾仟元罰金的差別,其他沒有差別的話,那差別還真是不大啊
要比較一定是短期徒刑與拘役做比較! ======================================== 我一開始就是以短期徒刑與拘役來做比較啊.... 60天的拘役和2個月的徒刑,易科罰金的金額都一樣,在這種情形之下,這兩種刑罰實在是沒多大的差別啊,頂多就是後者多關2天,或是多罰2仟元而已嘛...
執法悍將: 謝謝您的解說。我明白了 我不是唸法律的,對法律一竅不通,更別提什麼刑法,訴訟法了,根本看都沒看過...... 我只關心若不慎觸犯法律,我是被輕判還是重判?畢竟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利是很大的.....
刑事犯罪防治: 謝謝您,您真是個好人啊orz 學法律懂法律的畢竟只是少數人.但是有很多人有可能會在不懂法律的情形之下而觸法,尤其現在的人動不動就告來告去的,所以懂基本的法律常識很重要,可以用來防身和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我才開始去了解學習法律.可是,總覺得法律有些地方不太合理,甚至有點莫名其妙耶.... 像是:既然要一罪一罰以避免人重覆犯罪 可是數罪併罰以後,卻又來個合併執行把量刑減到很低,那麼一罪一罰豈不是沒有意義了嗎?
(接續上面) 覺得在台灣是大罪小罰,而小罪大罰.因為大罪合併執行後就關幾年而已,而小罪原本就被判沒幾年,合併執行根本就沒什麼差.這樣算起來,在台灣犯大罪好像比較划算???難怪台灣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監獄人滿為患,反正就算是殺人搶劫放火,特赦,緩刑之後,關個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了...
刑事犯罪防治: 請先受我一拜,感恩啊~~~ 受拘役易科罰金的宣告可以依刑法43條易以訓戒,不用繳錢。 -------------------------------------------------- 請問這有什麼但書或條件嗎?我很少看到判決書寫得以訓戒,大都是得以易科罰金.是不是很小的罪才可以得以訓戒,不用繳錢? 若拘役得以易科罰金,可以不用拘役,又不用繳錢?這樣豈不是都不用被處罰嗎?這不就跟緩刑差不多了? 請問訓戒是什麼意思?是在法庭上被法官罵一罵就好了嗎?
(接上面) 拘役刑期為1日至59日,最多可以加重至120日 有期徒刑刑期為2月至15年,最多可以加重至20年 拘役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120日 有期徒刑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30年 ----------------------------------- 拘役數罪併罰最重刑期也是120日?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重刑期多了10年,而拘役數罪併罰最重刑期沒有多加天數? 所以傷害罪要加減的有期徒刑2月以上3年以下、拘役1日以上59日以下、罰金1千 等於會出現三種主刑的加減結果 ---------------------------------- 請問這不包括加重部份嗎?拘役最多不是可以加重至120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