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破產,女收到信叫佢買番果半/收樓

2011-11-15 10:25 pm
2人共同擁有物業, 男方破產,
唔記得左男方破左幾耐
係今日,女方收到信,信中提及叫佢(女方)一係比舊錢買番果半權益,
一係同佢地一齊賣樓?
雖然男女方依家都有工做,不過加埋既儲蓄我相信一定買唔番果半權益
佢地想保住該物業.加上個細路仔唔想
應該點做?
如需詳細資料,小弟會立即補充內容
更新1:

「那想問跟進破產者(男方)的是破產管理署還是外判的受託人?」 答:外判的受託人 「還有對方可有提出要求女方付出的代價?」 答:沒有 「而提及的是那一種物業(私人物業還是居屋)?」 答:私人物業 「是已供滿還是尚在按揭當中呢?」 答:尚在按揭當中

更新2:

已轉告男方及女方 不過暫時唔會選住最佳回答,因為我怕佢地仲有野想知 可能會再補充問題,不過經過cecimak1995您既詳細解答 小弟與男方女方依家都對破產理解不少

更新3:

send去你依個知識+?

回答 (2)

2011-11-16 3:03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查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男方破產,女收到信叫佢買番果半/收樓.佢地想保住該物業應該點做?

答:基本上樓上 Edmond 網友已舉出了匿名 網友你將會遇上的某些情況,即是如不出資購回被破產管理署充公的半份業權,物業會被要求強制出售!
但即使如此,除此之外亦有其他幾種可能性會出現,被強制出售並非惟一的可能亦絕非必然的事!

故在下特此補充希望讓匿名 網友你參考一下!
但在下有些問題想匿名 網友補充一下,就是你提到收到信要求無破產的那位業權人(在這個案中是女方)選擇,買回業權還是將物業出售!那想問跟進破產者(男方)的是破產管理署還是外判的受託人?還有對方可有提出要求女方付出的代價?而提及的是那一種物業(私人物業還是居屋)?是已供滿還是尚在按揭當中呢?

基本上聯名物業其中一方破產,其名下部分的物業業權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以匿名 網友的個案來說,即是原屬你們聯名持有的物業,在男方破產後將會變為由破產管理署跟女方聯名持有,男方的業權將會永久消失,就算解除破產令後都如是!

由於女方並無破產,故署方不能強行充公和拍賣這個物業!按一貫的做法是會要求這物業的另一業權人(即女方),出資買入全部業權!你們可以視乎署方的出價再行決定(署方要求的未必一定是市值樓價的一半,要視乎署方的決定)!

而不論女方願意買入或有否能力買入全部業權否,署方理論上都不能強行充公這個物業!假設女方確無能力或不願買回被充公的業權,那其實署方也無可奈何,祇能在土地註冊署申請釘契,以阻止這物業業權出現改變!

當然署方有權透過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合作將物業出售!但由於這個做法涉及侵吞無破產者的個人私產,而且變相懲罰無破產者,故法庭未必輕易會作出強制售樓的判決和頒布售樓令!要視乎個案的情況和署方是否有理據,而假設這物業是另一無破產業權人的惟一資產和居所,則高院法官未必會判署方的呈請勝訴!

在這被釘契的情況下,你們依然可以佔用這物業!但如仍在按揭當中則要繼續供樓,否則欠供樓被銀行啟動收樓程序收回物業則是另一回事了!破產管理署絕對願意跟銀行合作收樓拍賣後再均分收益!順帶一提,供樓一事仍由另一業權人(即女方)負全責,破產管理署是不會分擔一毫子的供樓費用的!

在現階段這物業在被釘契的情況下,女方仍然保有半份業權和全部使用權(署方不會要求佔用一半空間)!但長遠計則或有失去這物業的機會!

因為聯名物業的持有方式,一般是使用長命契的形式去訂立!即是最遲離世者自動擁有全部業權!
而現在這物業被釘契無法轉名改變業權的情況下,女方會百年歸老,而破產管理署長這一法人職位則可以換人!所以隨著時日漸過,這物業最終業權必全歸署方所有!

要改變這個狀況,則惟有考慮在有能力時購入全部業權!但這個做法在剛開始時署方要求時就接納則會較為容易!假設待日後才向署方申請買回被充公的業權,不是不可以!祇是手續會非常繁複,而且所付的樓價和相關費用相信會較高!

上述意見供匿名網友你參考!假設你確無購回全部業權的能力,則其實可做的事亦不多!無奈下亦祇好如實回覆對方!到時便要視乎對方是否真的會入稟高院啟動法律程序,如真要發生這事則祇有在出庭應訊時盡量向法官解釋個人困境,希望法官體諒不頒下強制售樓的命令!
但如上所言,縱使暫時保有業權和使用權,長遠來說還是有失去全部業權的機會!


2011-11-16 20:56:37 補充:
多謝 匿名 網友的補充資料!在下希望得知那些問題的答案,是有用意的!

首先破產者的個案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跟進,對他來說實在是一件不幸的事!因為受託人能收取多少費用,端視跟進的個案能收回多少資產和收入!由於這直接影響受託人的收入,故受託人對追回資產絕不手軟,近乎「有殺錯無放過」之譜!故相信受託人在未能取得女方的合作下,有極大機會會入稟法庭申索!
相反如個案直接由破產管理主任跟進,則可能有機會避過要求強制售樓之苦!

而沒有預先設定數目,亦是受託人的一貫做法,因他們希望以市價計算並賺盡樓價!相反由署方直接跟進者則有機會以較低的銀碼將半份業權售回給女方!

2011-11-16 20:56:48 補充:
而仍在按揭當中的私人物業,按署方的一貫做法都是祇會釘契,由得女方繼續供樓直至供滿,待她日後百年歸老時才統一業權,反正物業已被釘契女方無計可施!
但換轉受託人處理方法便大不相同,因理論上破產期滿後,受託人會解除職務將個案交回署方持續跟進!那如受託人在破產期內無法追回物業權益,對他收取費用便大大不利!故受託人會不管按揭完成與否都一併追討!但其實要將仍在按揭中的物業出售,手續將更為繁複!

2011-11-16 20:57:36 補充:
因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1-11-17 22:18:53 補充:
其實各位網友有相關的問題,可以直接來信發問,無需守候著某條問題!

2011-11-18 20:34:46 補充:
對!請你在在下的知識檔案頁面,點選「寄信給他」便能夠將郵件透過雅虎傳給在下!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11-15 11:20 pm
因為根據法例,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當局在其破產後會變現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股份;

所以如果想保住物業,配偶只有買埋另外一半的樓宇權益,否則破產受托人就會強制將物業公開拍賣。


收錄日期: 2021-04-20 11:50: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15000051KK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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