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於2010年3月破產, 並外判給律師行為受托人, 但由上年提供資料計算生活費至今, 本人完全沒收過律師行電話及信件, 亦未向其申報過外遊, 失業及交年度收支表, 而且亦未收到有關每月生活費之數目, 到底我要怎做?
答:匿名 網友你現在碰上非常大的問題,建議你立即跟該受託人聯絡,以了解為何由10年3月獲頒破產令至今,再無任何訊息!
請問匿名 網友現在有工作否?因你提及失業,要有工作才有生活費的數目,如失業對方或許連生活費都懶得跟你商討!當有生活費後那超額的部分便要上繳還債!但現在這些全未有定案?似乎並不合理!
惟一的可能性就是匿名 網友向受託人申報失業,即無收入更無能力上繳!那在無「油水」的情況下(外判受託人能否收取較高的費用,視乎監管對象的資產和收入),對方欠缺興趣跟進或先處理其他的個案!故才有年多也未有音訊的情況出現!
現在我有否犯法?
答:有!你在問題中提到無交回年度收支表(正確名稱是《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經已觸犯破產法例!
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者需要在每個破產周年,都要填寫該報表將過去一年的收支情況作出申報!以你的個案,你最遲要在11年4月份之內交回這報表,逾時已算作欠交(現在是11月…)!這是每位破產者都要注意和依時申報的,不會有人提醒你這樣做,當你無如期申報便有被刑事檢控的機會!
律師行為何會不聞不問?
答:這個原因就無法揣測了!祇能建議你盡快跟受託人接觸,以免麻煩事越來越多!
正常情況下少有會出現你這個情況,除了上述提及的可能性外,是律師受託人的紀錄出錯還是積壓了你的個案,要向對方查詢才有機會知道!
但你欠交每年申報表則責任祇在你的身上,對方現在隨時可以發信給你指摘你不合作和不如期交回資料!到時你無法以對方對你不聞不問去作辯解,因你作為破產案的當事人,有責任跟受託人合作,你也可以主動接觸對方,不能因對方無主動找你便當作無事發生!
對方當然有責任,但不論發生何事,作為被監管的破產者,始終是較為蝕底的一方!
2011-11-14 22:05:45 補充:
到底每年收支報表是直接傳真到破案管理署還是給律師行?
答:正常情況下是將報表先交回受託人!但依你的情況恐怕受託人方面無人跟進,還是直接交給破產管理署吧!
但不建議你用傳真的方式遞交,最好用掛號信或速遞送交的方式,因有簽收紀錄以免署方收不到,當你無申報(記緊將報表留副本,萬一對方確收不到可即時依樣再填交)!最好是事後致電查問是否收妥報表以保障自己,順便向署方反映和解釋一下受託人的行為,並非你故意不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