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往時贈予對方禮物,分手後是否可以追討?

2011-11-08 10:21 pm

交往時,男方自願送禮給女方,因女方經濟有困難,為了改善女方經濟困境,每月自願給女方零用錢。

最後因男方對女方誤解,長期懷疑女方,兩人最後和平分手,回到朋友的位子,分手後男方聽到女方有經濟困難時,偶而還是會匯款1~2千元支助女方

女方曾提議要分期付款還男方給女方的所有費用,但男方堅持說不用
女方也有多次詢問過是否真的不用還錢,男方也多次說真的不用還!!




男方曾傳手機簡訊給女方,簡訊內容是: 錢就不必還我了!!我不想再給妳負擔



即時通上也有歷史訊息,顯示男方拒絕女方還錢的紀錄


那日後如果男方反悔想向女方追討錢,上法院男方是否有勝算?

回答 (3)

2011-11-09 3:15 am
✔ 最佳答案
其實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卻不適合本例,有關於贈與撤銷可以
參考民法的406條開始的條文。

在幾個條件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使用詐術。
2.民法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
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
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
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3.民法第 418 條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
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
履行。
明白點就是,答應要送的東西,在送之前自己突然變窮了可以
撤銷贈與。

以上請參考
2011-11-08 10:35 pm
基本上,是沒有勝算的...因為對方沒有使用詐術欺騙,所以並無不當得利,而是出自於男方自願性贈予,所以對方是可以不用歸還的喔...
最近新聞有幾個追回來的,大部份都是結婚收取的聘金=>後來不結了,有追回來
或者是對方用騙術欺騙才可追討喔...

既然都分開了,就不要想那麼多了,以前付出的就當做養分吧...如果刻意去追討就變得當初你對他的一字一句也都是"騙",那你還有什麼資格懷疑她呢...而且他也早詢問過你要不要還了...如果給不起就不要裝大方..
2011-11-08 10:33 pm
沒有契約的東西! 是沒有效的 你放心~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12: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08000010KK0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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